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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教育明确退出机制和补偿奖励 2022年前完成分类登记手续

2019-06-13 15:15:46 严顺龙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培欣   我来说两句

福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这样改革

举办者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明确退出机制和补偿、奖励办法

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

东南网6月13讯(福建日报记者 严顺龙)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明确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通知明确,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民办学校退出方面,通知明确,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直接选择终止办学的,或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继续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办学的,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者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金额与该出资金额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并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合理回报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后的金额,具体补偿或奖励办法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通知提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实行差别化扶持,精准落实激励政策。

一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如需要征用该地块,应给予适当补偿,如学校需继续办学,应依法依规重新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二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但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其他任何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四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级政府可因地制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其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继续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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