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出台 明确8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6项认定依据及2档认定等级 东南网7月2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颖 实习生 陈涵清) 日前,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厅、残联等9部门共同出台《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办法》明确8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6项认定依据及2档认定等级,并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4个认定方式以及在不同学段的具体运用。 《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针对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明确成立9部门为成员的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我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划分为八类: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优抚对象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了推动认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此次《办法》明确将“家庭经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消费,特殊群体因素、突发状况和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作为6大认定依据。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在以往学生资助工作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最困难的环节。《办法》创新提出认定方法和工作机制,取消了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层层盖章的规定,采取了“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为主的认定方式。特别要求学校认定时,鼓励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确认资助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可以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办法》明确规定,认定工作必须经过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5个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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