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速执法支队查获无《道路运输证》参加客运经营违法行为
2024-10-16 17:23:3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10月16日讯(通讯员 上官昌燕 颜静 记者 李牧晨)10月13日,厦门高速执法支队当班执法人员在沈海高速杏林收费站开展周末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一起无《道路运输证》参加客运经营的典型违法行为。 执法现场。厦门高速执法支队 供图 当天上午9点左右,一辆闽E牌照新能源小型客车在驶入检查现场的布控区域后,执法人员看到驾驶员转向后排,对着后排的人“咳嗽”了好几声,这一特殊的动作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随即要求驾驶员出示车辆的证件,发现该车只有行驶证。此时驾驶员在一旁表示,他们都是自家远房亲戚、周末送他们来厦门游玩,车上的乘客也一并附和着“都是亲戚,没什么好检查的”。看着乘客们如此一致的回答,更让执法人员确定了该车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随后,执法人员将驾驶员、4名乘客分开询问了解情况,得知乘客都不是驾驶员的亲戚、也相互不认识,而是通过某打车平台下单上的车,资费显示漳州到厦门的费用为80余元。最终,驾驶员告诉执法人员,因为自己是做装修的,经常会开车到各地,就考取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想用自己的私家车拉客、顺便赚点路费。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驾驶员张某涉嫌“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违法行为,并对该车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车辆。 10月14日上午,驾驶员张某来到厦门高速执法支队受理中心,主动配合完成了相应手续,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在没有取得“双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却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前,司机擅自使用非营运车辆来从事网约车等运营行为,属于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以理赔,该行为不仅违法,还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同时,乘客和司机的权益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