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4万元代购门票起纠纷 民法典撑腰维护权益
2025-09-30 10:33:21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近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票务代购未履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9月,周某为参加外国某明星的粉丝签售会,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联系到孙某,孙某承诺可为其代购该明星指定场次的签售会门票。周某向孙某支付14000元费用后,直到签售会当日,孙某始终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票务信息。经周某催促,孙某承诺退款,但迟迟未将款项退还周某。周某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损害其合法权益,于是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经法官释法析理,孙某主动联系周某协商调解事宜。最终,周某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双方同意由孙某向周某返还购票款14000元,并由孙某承担诉讼费,了结此案纠纷。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周某的合同目的是获得指定场次的签售会门票从而参加活动,具有绝对的时效性。孙某在收取费用后,直至活动当日都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票务信息,导致周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孙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4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周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损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余乐雯) |
相关阅读: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