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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 夏菁 文/图)祖传金戒指含金量为零、天然红宝石裂隙填充玻璃、翡翠手镯鉴定为C货……昨日,省宝玉石协会在福州、厦门、泉州三地五个检测站开展3·15珠宝玉石免费鉴定咨询服务,三地共计接待消费者700多人次,鉴定珠宝玉石1300多件,其中在旅游地购买的九成是“假货”“次货”。

昨日14时许,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外早已排起了长龙,前来送检产品的消费者将近20人,由于鉴定时间长短不一,有的消费者需要排队一个多小时。

“中午还没到上班时间,就有十几个人在外头等着了。”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站长称,初步统计一天已检测了100多件珠宝玉石,其中假的就占了一半,送检的主要以玉器为主。

据了解,此次有五家珠宝玉石鉴定机构参与免费鉴定活动,分别是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省珠宝首饰检测中心(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福州戴信珠宝首饰检测机构(省宝协鉴定专业委员会)、省宝玉石质检站、省宝玉石协会泉州办事处。在鉴定过程中,每个检测站点都发现有消费者花大价钱购买的珠宝首饰实际上是假货。

送检样品大部分为翡翠、和田玉、红宝石、蓝宝石等。但经鉴定,大部分为处理翡翠(B货、C货)、合成红宝石、合成蓝宝石等。根据送检消费者的口述,上述珠宝玉石大部分是在旅游地购买的,也有的是通过电视购物、展销会等渠道购买的。

对此,省宝玉石协会提醒消费者,在小柜台、地摊、旅游景区等地方购买珠宝玉石要慎之又慎,即便都配备了相关证书,但证书也能作假。旅游地属于珠宝玉石产品造假“重灾区”,请谨慎购买。


假冒伪劣珠宝玉石不少消费者要注意进行辨别

据介绍,昨日有消费者拿来4克拉的“天然红宝石”,声称花了几万元在香港旅游时购买的,经鉴定,竟发现红宝石裂隙填充了玻璃,价值几百元。

还有消费者去国外旅游花了6000元购买的翡翠手镯,经过鉴定是处理翡翠(C货),价值仅数百元。

“在检测活动中,B、C货翡翠冒充A货的现象依然比比皆是。”省宝玉石协会会长称,花5000-6000元高价购买的翡翠,其实并不值这个价。

省珠宝首饰检测中心负责人还表示,有消费者声称祖传的金戒指,重约五六克,结果经过检测含金量为零,全是黄铜、镍、锌等合金。

比较常见的问题还有用玻璃冒充和田玉、钻石等级不够和净度不好等。

例如,很多游客去东南亚旅行时买了高档蓝宝石首饰,自称价格只有国内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但经仪器检查,均是经过了铍扩散高温处理的宝石,改变了宝石的天然特性而丧失了收藏价值。

而据以往检测的经验来看,很多消费者在国外购进的钻石,大多是经过处理的钻石,约70%的钻石等级比原标注的等级低了1-2级。同时,省内的黄金检测站多次发现标注“千足金”的首饰黄金含量只有92%,有的甚至只有70%。

厦门网讯 昨日,厦门检验检疫局发布了2014年厦门十大维权案例。这些案例不乏与大家生活密切相关的事物,如安全座椅、飞机餐、地沟油等。

1.空箱不“空”过期针筒“偷渡”入境

案例回放:

2014年6月4日,厦门检验检疫局依法对一个装满一次性注射针筒的20英尺入境“空”集装箱出具退运处理通知书,并监督其退运出境。经清点,这些一次性针筒共计25.6万支,为0.5ml和5ml两种规格,未经使用,外包装完好,为全新注射器,生产日期为2006年6月,使用有效期至2011年6月,标注产地显示是土耳其和德国。从入境空集装箱中截获数量如此之多的过期医疗器具,在全国口岸尚属首次。

专家解读:

经分析,该批一次性注射针筒属塑料针筒同时带针头,属三类医疗器械,无菌包装,过期的医疗器械存在塑料老化、针头断裂、细菌二次污染等隐患,根据国家医疗卫生相关规定,过期医疗器械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禁止使用。入境空集装箱“不空”,在检验检疫工作实务中并不少见,外来生物、医学媒介以及各种货物夹带其中,对国内生态安全、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进口轮胎无3C标识被销毁

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17日下午,厦门检验检疫局现场监督销毁了漳州某公司进口的40条无“CCC”标识的进口轿车胎。该批问题轮胎型号为 255/35 ZR20,属于强制认证目录内商品,其生产企业德国大陆轮胎公司在中国已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但未对此次进口的轮胎加施认证标志,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因无法进行技术整改,检验检疫机关依法对其监督销毁。

专家解读: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保障进口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根据《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汽车轮胎直接关系到汽车的行车安全,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而无“CCC”标志的轮胎不能保证安全性,禁止进入我国市场。

3.航空公司境外回程餐细菌超标

案例回放:

厦门检验检疫局对出入境航班的回程餐抽样检测时发现,送检的12份样本中,2份细菌总数超出国家规定的限值,超标达1.7倍、9.7倍,对此已要求航空公司停止问题餐食品种的供应并限期整改。

专家解读:

回程餐是指在航班始发站为回程航班提供的空中餐,即由国外始发地生产、配送上航班,提供给厦门返回国外目的地途中使用的航空餐,航空配餐卫生不达标,可能造成使用者胃肠道疾病及其他疾病的发生,影响乘客旅途中的身体健康。由于国际航班远在万米以上高空飞行,缺少医疗条件,旅客若出现身体不适将难以得到有效治疗。


4、黄毛鼠藏身入境维修飞机

案例回放:

厦门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架来自香港进行改造维修的飞机实施检疫查验及卫生监管时,从飞机机腹的整流板内发现一只死鼠,经鉴定为黄毛鼠。经检测未发现鼠疫等病原体。发现死鼠以后,厦门检验检疫局立即要求对该航空器实施隔离,暂停维修作业,并将航空器的鼠疫染疫嫌疑逐级上报。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携带所需工具及物品登机,对机舱地板、行李架、天花板隔层和机身外部进行搜索和排查,判定该航空器上无其他鼠患,排除鼠患可能,指导卫生处理人员对航空器进行除虫消毒,并将死鼠送实验室做鼠疫等病原体检测。

专家解读:

飞机上一旦出现老鼠活动的迹象,危害极大。首先,鼠类是重要的医学媒介生物,可传播鼠疫、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鼠伤寒、蜱性回归热等57种疾病;其次,鼠类可以通过鼠体外寄生虫叮咬人体吸血、直接咬人、鼠的活动或粪便污染食物或水源三种方式将病源体传染给人。更为严重的是,鼠类出现吓坏旅客、扰乱乘机秩序可能造成航班延误、迫降、甚至停飞,对航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一旦老鼠咬坏飞机上的线路,还会对飞机安全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机毁人亡。

5、应对台湾“地沟油”食安事件

案例回放:

2014年9月4日,台湾“地沟油”事件爆发,10月11日事件进一步扩散,大量“地沟油”和“饲料油”被用作食用油加工原料,部分受影响产品出口至大陆。厦门检验检疫局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迅速反应,有效应对,对厦门口岸进口的台湾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对涉及其中的四家台湾食品生产企业的7种共计4.18吨问题食品实施召回、封存和销毁。

专家解读:

“地沟油”泛指生活中的各类劣质油,最大来源是饭店下水道隔油池,“饲料油”只能用于畜禽饲料,禁止用作人类食用油。“地沟油”和“饲料油”会破坏人体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品中毒,甚至有致癌危险。

6、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不安全

案例回放:

2014年6月厦门检验检疫局在市场流通环节抽取两批次进口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实施监督抽查。其中一个型号儿童安全座椅经检测后发现,对其实施胸部加速度一项检测时从腹部到头部的垂直3ms加速度为35g(标准规定不超过30g),不符合GB 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标准要求。在发生碰撞时,可能对儿童内脏、骨骼等造成伤害,导致内伤。该局及时通知销售商,要求其不准销售使用,同时通知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后续监管。

专家解读:

对于儿童来说,使用安全座椅远远优于车载安全带和大人怀抱,是目前最安全的儿童乘车保护方式。进口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十分受国内消费者青睐,但未纳入法定检验,其质量参差不齐。此次厦门检验检疫局的目录外抽查工作共涉及2批进口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不合格率为50%,表明此类商品的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所幸2015年2月1日起,儿童安全座椅列入种类表正式实施法定检验。


7、幼儿营养辅食缺营养

案例回放:

去年,厦门检验检疫局连续在东渡口岸检出19批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中营养成分及益生菌不合格。其中,6批2.32吨维生素A、维生素D、钙、铁、锌等基本营养成分含量未达到标准要求;8批0.27吨辅食超范围添加柠檬酸亚铁钠;5批2.89吨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添加了鼠李糖乳杆菌,经检测益生菌的活菌数量达不到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这些批次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均已依法做退货或销毁处理,未在国内市场销售。

专家解读: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是为了满足婴幼儿健康成长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是以谷物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6个月以上婴幼儿除食用乳粉外,添加婴幼儿辅助食品来补充能量和营养素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关键一环。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确保产品安全性同时,也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标准规定了产品中各种原料、添加使用各种营养成分的范围及其含量、能量、食用方法、适宜人群指标,产品的各项指标都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8.美丽饰品潜藏致命风险

案例回放:

2014年9月份,厦门检验检疫局对一批来自巴西的玛瑙石实施检疫查验时,发现放射性存在异常。根据《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1.0和外照射≤1.0的强制性要求,该批玛瑙经检测内照射指数为2.7,超出标准值。这是厦门口岸首次检出进境玛瑙石放射性超标。

专家解读:

进境玛瑙多加工为手镯、挂饰、把件,摆件,与人类有着长期的亲密接触。若放射性超标,将长期对人类进行射线照射,造成损害作用,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命健康。

9.新型宠物邮寄进境被擒

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以来,厦门检验检疫局邮件快件办连续从进境邮件中截获瞒报为“玩具”、“生活用品”、“汽车模型”等品名的5批活体动物,包括1批120只西班牙蚂蚁、2批24只台湾蝴蝶角蛙、2批2条台湾活蛇。经查,这5批新型宠物将用于宠物爱好者之间的饲养及交流,未办理任何审批许可手续。厦门检验检疫局已依法将其隔离封存饲养,并对邮件查验现场实施等待后续处理。

专家解读:

网购、海淘带来的外来生物入侵风险不容忽视。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规定,活动物属于禁止邮寄、携带进境物,除非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非法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由于缺乏事先审批和后续监管机制,其来源、品种及卫生状况不明,极易造成外来生物入侵、引发疫病疫情,给我国生态、农业等领域带来巨大威胁和隐患,对人畜健康和贸易造成影响。

10.入境空箱中截获斜斑克氏天牛

案例回放 :

2014年10月22日,厦门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从一批来自美国长滩的空箱中截获疑似天牛的害虫。经送厦门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鉴定为斜斑克氏天牛。经查询,从空箱中截获斜斑克氏天牛,在全国尚属首例。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依法对该空箱进行了熏蒸除害处理,并立即对该提单的进境空箱进行扩大比例抽验,未发现其他疫情。

专家解读:

斜斑克氏天牛归属于鞘翅目、天牛科、天牛亚科、Knulliana属,主要危害木本植物,幼虫在树皮下和刚死树或病树的大直径树干的木材中取食,而成虫出现在寄主植物上取食嫩枝和针叶,被蛀蚀的树木常易引起其它害虫及病菌的侵入,并易受大风的吹折,是林业生产、作物栽培和建筑木材上的主要害虫。“空箱不空”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大部分有害生物体积小,多数残留在空箱的夹缝中或废弃木质包装物中,极易被忽视,增加了传播疫情的风险,危害我国农林业的健康发展。

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昨日,记者从厦门海沧检验检疫局获悉,该局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从一批来自美国的转基因非种用黄大豆中检出了检疫性有害真菌———大豆北方茎溃疡病菌,该有害生物为厦门口岸首次截获。目前,海沧局第一时间对该批进口转基因非种用黄大豆进行下脚料无害化处理。

厦门日报讯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去年,厦门大力弘扬“民生至上、品质厦门”城市质量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强化创新驱动,产品质量维持较高水平,有效支撑和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3·15”前夕,市质监局对外通报2014年度厦门市产品质量安全白皮书,并首次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市已有1598家生产企业的10024条质量信用信息录入质监部门建立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并将从今年起通过“红黑榜”向社会进行公布,方便百姓辨识。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产品质量“红榜”为“2014年度福建名牌产品”名单。其中,厦门共有厦工、银祥、易联众等89家企业的103项产品上榜(具体名单详见市质监局网站www.xmzjj.gov.cn的“通知公告”专栏)。据质监部门介绍,目前厦门累计有两家企业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七家企业获厦门市质量奖,171项产品获“福建名牌产品”, 202项产品获“厦门优质品牌”。全市名牌企业群体2014年产值达2034.57亿元,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以9.2%的企业数量创造出45.58%的产值,名牌带动效应明显。

此外,备受市民关注的产品质量“黑榜”有五家生产企业上榜,这五家企业均为家居建材生产企业,在2014年的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甲醛释放量超标等质量严重不合格问题。

网购维权诉讼面临四难题

在厦门公益诉讼人林雷看来,消费者在网购维权中面临的困境,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法规漏洞多,异地维权成本太高,维权程序复杂。而且目前国内的第三方网购平台大都在外地,不同地区工商等执法部门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各不相同。第三方平台对维护消费者权益也大都不愿采取积极措施。

诉讼主体难确定

经营者仅在网络上简单告知网络账号或电话号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者场所等都很难找到。一旦发生纠纷,生产厂家和经营商之间还会互相推诿,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维权诉讼周期长

消费者起诉到法院后,购物网站和卖家都可能采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规避诉讼,从而导致维权周期被无限拉长。

管辖法院存争议

比如在涉及天猫网络公司的一起诉讼中,该公司利用《天猫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进行抗辩,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天猫公司所在地杭州余杭区法院进行审理,从而加大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这种问题,并非个例。

网购证据保存难

由于网购交易程序十分简单,且产品在交易、发货、收货环节都存在第三方参与,在这些过程中一些证据很难搜集,给消费者举证带来较大难度。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持续火爆,各种因网购引起的消费纠纷也纷至沓来。在与网络卖家沟通久拖不决,或向电商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申诉无果后,越来越多消费者考虑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去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似乎也为网购族诉讼维权添了利器。

那么,新消法实施一年来,究竟有多少消费者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呢?记者昨日从厦门中院了解到,2014年来,厦门普通网购族通过诉讼来维权的案件屈指可数。

厦门日报讯(本组文/记者 陈泥)

【案例】

卖家迟迟不发货

消费者起诉淘宝

2011年11月,厦门公益诉讼人林雷在淘宝网商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买了一台数码相机,卖家宣称是“大陆行货”、“正品联保”。当时,林雷就特别与卖家强调,如果东西不是行货,他一定会给差评,而且会告卖家欺诈。没想到卖家一听就心虚了,当时就让林雷退货,但是林雷拒绝。之后卖家迟迟不发货,还让林雷去淘宝网投诉,可淘宝客服的处理方式同样是“建议退货”。事后,林雷到淘宝公司所在地杭州起诉,但被告知缺少法律依据。去年1月,他再次与卖家交涉,宣称会依据新消法起诉,但一番周旋后,事情仍无太大进展。

去年3月11日,林雷起诉淘宝网。但因为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在无法提供销售商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才需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淘宝网在林雷起诉后就向法院提交了卖家的相关信息,并提起抗辩,认为案件的诉讼主体有误,起诉不成立。“卖家提交虚假发货信息,作为管理方的网购平台难道会不清楚?”林雷认为,对于卖家虚假发货的行为,淘宝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受限于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也无法立案。


现象1  维权诉讼多以私了告终

淘宝上购买数码相机遭遇虚假发货、小米手机付款后一年未到货、国美网售帐篷包装破损拒绝重发……面对网购中商家的侵权行为,去年3月11日,厦门公益诉讼人林雷向厦门湖里区法院提交了三份起诉状,一口气把三大知名电商淘宝、国美和小米告上法庭,并同时提起多项诉讼请求,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林雷说,他这样做主要是想给消费者网购维权作出良好示范,让消费者更懂得网购维权方式,同时也希望迫使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改善问题。

然而,一年过去后,记者再次见到林雷,问及三起网购诉讼案件的进展,得到的答案却是:与小米、国美的诉讼案件已通过庭外调解,也就是私了的方式解决;而网购遭虚假发货的案件,因淘宝网向法院提交卖家的相关信息后提起抗辩,认为案件的诉讼主体有误,将自身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卖家提交虚假发货信息,作为管理方的网购平台难道会不清楚?”林雷认为,对于卖家虚假发货的行为,淘宝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受限于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也无法立案。

现象2  职业打假转战购物网站

与网购族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案件寥寥无几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去年一年里,我市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却收到了大批职业打假人针对网络交易的举报件。职业打假越来越火,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消费者“网购维权难”的问题。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去年一年来,全市工商系统共登记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达216件,同比增长了一成多。而且,职业打假人群体不断壮大的同时,打假阵地也由实体店消费向网络购物转变。据统计,在去年工商部门受理的216件案件中,通过互联网消费的达135件,占总量的60.16%。

工商人员分析说,职业打假投诉举报案件增长的原因有几方面,首先就是网络交易的便利性,极大方便职业打假人的网购和职业打假维权;另一方面,新消法、食品安全法“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新权益带来了新的利益驱动。据悉,职业打假人盯住的产品缺陷,往往正是普通消费者在网购中很容易忽略的检验环节,比如商品信息标注不全,商品无质量标识,食品违法添加药品等。

支招

找不到卖家找网站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还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保存商品原始网站的页面截图,可防止商家将商品下架后无法查询商品销售信息,保存商品物流收货记录,可以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而确认消费者所在地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

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付费用的三倍。若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海西晨报讯 “我们不仅要成为所在行业的文明示范商家,还要拒绝不诚信的经营行为。”

连日来,厦门市委文明办与晨报携手的“向不文明行为说‘不’”行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回应。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许多读者借此推荐了身边的20户诚信商家,同时这些商家均表示要向不诚信经营说“不”,融入到“市民文明行为示范城”的创建中来。

走出公司劝导不文明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扩大公司志愿队的服务范围,走出公司,维护厦门环境并劝导市民乱扔垃圾的行为。”厦门咖乐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陈伟宏说。此前,厦门咖乐教育培训机构就经常组织公司的员工到敬老院里慰问老人,受到老人们的欢迎,也赢得了培训机构中家长和学生的肯定。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根本。“培训行业的口碑基本上都是靠学生和家长口口相传的,所以诚信经营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我们承诺的努力保证,同时也不夸大承诺。”陈伟宏说,公司正是靠着诚信经营才逐渐步入正轨,获得了学生与家长的肯定。

接下来,陈伟宏还计划组织公司的志愿队走进厦门的大街小巷,通过捡垃圾、劝导市民不文明行为等方式来维护厦门的公共环境。此外,陈伟宏告诉记者,夏天很快就要到了,“为清洁工送清凉”成为他们即将要做的公益活动之一。“虽然我们公司做的都是小范围的公益活动,能劝导的不文明行为也有限,但只要我们坚持就一定能起到示范作用。”

对不诚信经营说“不”

不做虚假宣传,不做假签证,不做假通知书,一次性公示所有收费标准……从总部到分公司,金吉列公司都严格遵守这项“金诺计划”。这项“金诺计划”已实施多年,与“市民文明行为示范城”的创建契合。同时,金吉列留学厦门分公司市场部负责人林仕城表示,对于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他们坚决抵制。

“金”于言而“诺”于行,以“金诺计划”为契机,金吉列公司以诚信为先,服务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率先垂范。“金诺计划”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行业自律、杜绝非诚信行为的十大承诺。通过这十大承诺,金吉列公司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向消费者彰显了做好留学服务这一良心产业的决心。

“创建‘市民文明行为示范城’,每一个企业都责无旁贷。公司所有顾问,从入职开始就接受培训,并要求遵守‘金诺计划’。”林仕城说,留学行业最注重的就是诚信经营,如果一旦有企业虚假承诺,该企业的口碑就会被严重破坏。所以,他希望金吉列公司能一直坚守“金诺计划”,并成为行业中的示范企业。

诚信是一个人乃至一家企业生存的根本,对于文明厦门来说诚信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家的诚信经营无疑影响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20户商家集体响应“市民文明行为示范城”建设,并且向不诚信经营说“不”。即日起,晨报将陆续向大家讲述部分商家的诚信故事。


【诚信商家名单】

1. 国美电器

2. 苏宁电器

3. 赋来尔幼儿园

4. 咖乐教育培训机构

5. 柠檬小语种

6. 双十校友培训中心

7. 金吉列留学厦门分公司IPA国际注册汉语教师资格认证厦门考务中心

8. 金吉列留学厦门分公司

9. 祖慈肩颈

10. 蝶芝恋美容

11. 登特口腔

12. 成兵美丽生活馆

13. 艺施美甲

14. 老凤祥银楼

15. 七彩云南翡翠

16. 厦航国际旅行社

17. 厦门中国旅行社

18. 康辉国际旅行社

19. 悦华酒店

20. 金雁酒店

海西晨报讯(记者 刘宇瀚 通讯员魏欣倩)前日上午,在翔安厦门绿洲环保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摆放着许多人造板、食品、服装、玩具等各类消费品一万余件,这些物品其实是不合格的消费品。它们在这里被集中销毁,货值共计20.69万元。

前日上午,销毁假冒伪劣罚没物品现场,摆放着一万余件各类消费品,其中不少为儿童玩具。厦门市质监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高勇山表示,这些玩具太尖锐,存在安全隐患。微波容器盛东西会吸收一些物质;台湾麻糬冒用QS,无证生产;芝麻调和油无证生产,对人体健康存在威胁;服装里甲醛超标。

记者获悉,这些不合格的消费品共计1万余件,货值20.69万元。高勇山告诉记者,去年,厦门市质监局开展了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农资、建材、汽配、儿童用品等专项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288人次,检查生产企业103家次,共立案查处案件129件,罚没款247万元。

东南网3月15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姚瑾)

★案例一 

贴纸伤及脸颊 

依法获赔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省消委会对外发布了数起发生在2014年度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由全省各地基层消委会及工商12315服务台工作人员成功调解。省消委会对每起案例均进行适用法规点评,希望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有所启示。

2014年10月31日,龙岩市新罗区消费者叶先生带着女儿在一处游乐场所消费时,工作人员将宣传贴纸贴到女孩脸上。父女俩回家后,发现该贴纸难以清洗干净,最终造成孩子脸颊因浅表层损伤而出血。叶先生为此投诉至该区消委会。经协商调解,游乐场赔偿消费者医药费、门票费、补偿费合计500元。

【评析】

根据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虽然消费者接受的是该游乐场提供的免费附加服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时,造成其孩子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因此,该游乐场经营者理应给消费者作出一定赔偿。新罗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二 

泄露隐私 

赔偿千元话费

2014年9月,浦城县张女士向当地消委会投诉称,她的丈夫王先生拿着户口本去当地联通营业厅私自更改了她手机号码的个人密码;在收到短信提醒后,她立即去电让联通公司营业厅经营者停止办理;但是经营者不仅未停止办理,还将她的通话流水清单打印给其丈夫。她认为,联通公司侵犯其个人隐私,要求其赔偿但遭拒。

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首先,经营者在消费者张女士的家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件及委托凭证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更改密码的业务,缺乏法律依据,涉嫌侵犯其个人隐私权;此外,在当事人明确要求停止办理时,经营者却未中止办理行为。经调解,经营者向张女士道歉,并赔偿其1000元话费。

【评析】

根据新《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及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案例三 

团购优惠不兑现 

依法维权补差价

2014年8月2日,陈女士在平潭县凯丰大酒店现场投诉称,其在该酒店通过网上团购预订房间,酒店称还有床位,却无法兑现团购价208元的承诺,要按现价388元结算。酒店认为,陈女士是到店后才上网团购,不符合网上团购必须预约的规则。陈女士不认可。

平潭县消委会潭东分会经调查指出,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中没有有关不符合团购的事项,就要按约定履行。经调解,酒店退还差额180元。

【评析】

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四 

农机效率低 

引发茶农投诉

2014年初,消费者阙先生等11户茶农向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安科TD3茶叶色选机,每台总价36万元,并签订了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要求,消费者已为每台机器先支付货款20余万元,约定等机器投用后再付余款。投用后,茶农们发现机器生产效率以及生产精度低,难以达到宣传所称效果,严重影响实际生产运作。当年6月3日,11户茶农向武夷山市消委会投诉。

接诉后,消委会联合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并组织经营方福建区域代表、消费者代表进行协商。经营者代表表示,将在适当赔偿的基础上,为所有茶农的机器更换软硬件并调试达到正常运转。茶农同意。

2014年8月8日,茶农代表到消委会投诉称,更换升级的设备仍无法达到宣传标准,仅靠维修更换无法满足使用。经营者向茶农允诺,产品保修期延长1年,并支付每户茶农代金券1万元。

经消委会跟踪协调,达成最后赔偿协议:1.从调解成功起计算,将保修期延长为3年;2.尾款交付期再延长9个月;3.厂家在2015年出春茶前进一步完善设备;4.给每户茶农提供的代金券提高至3万元;5.给各茶农机器更换了摄像头二层,在第一次调解后两个月内为各茶农更新升级机器,投入近99万元,茶农前后收到经济补偿132万元。大部分茶农同意此协议,不同意的少数茶农,消委会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评析】

根据新《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根据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五

开箱验机程序不完整出现瑕疵卖家应负责

2014年10月7日,消费者徐先生在福州沃尔玛山姆会员店购买索尼3D电视机1台,价格15500多元,商家负责送货上门。当年11月2日安装机顶盒时,广电人员开启电视后发现屏幕右上角开裂。经专业维保人员上门察看,确定屏幕开裂,但以不是他们开箱为由不退不修。投诉方求助于消委会,要求换机。在约谈会中,经营者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开箱验机的义务。经调解,经营者上门为消费者更换了同型号全新产品。

【评析】 根据新 《消法》 第二十三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 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只要侵权事实存在,经营者无法证明 自 己没过错,因此无法免责,理应履行义务。

★案例六 

违约未提供商品 

消委会促退15万元

消费者李先生向仙游县连天红家具公司支付15万元,预订了一套家具。超过承诺的3个月交货期后,商家又拖延了数月,才告知他无货。随后,虽然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款手续,但退款迟迟未到账。经仙游县消委会盖尾分会调解,经营者将退款返还到位。

【评析】 

依据新 《消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经营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商品,理应及时为消费者退款。根据新《消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有关行政部门还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在此,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以预收款方式购买商品时,应注意:首先,在预付款之前,要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中不得有对消费者权利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也不能有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如果协议中有上述内容,则为无效协议,消费者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在协议中,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质量等级约定清楚,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标的也是协议的重要内容。第三,在协议中,还可以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经营者则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七 

客房收费物品 

丢失谁买单

消费者胡先生于2013年12月26日入住尤溪县明都大酒店613房间。4天后,在退房结算时,经营者称胡先生消费了房内摆放的一瓶绿茶,但胡先生表示并未消费过。

尤溪县消委会在现场调解时,经营者无法证明胡先生消费过绿茶,而胡先生也强调并未消费绿茶。消委会认为,经营者事先没有将客房内收费物品的情况告知投诉人,且未当场与投诉人核实物品数量,存在举证不能。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不收取绿茶费用并致歉。

【评析】

目前,在国内许多旅店的客房内均摆放有收费商品,且价格远高于正常销售价格。客人入住时,客房摆放哪些收费物品,有的宾馆既不提供明细,也不主动告知,旅客也很少询问。退房时,物品缺失,既可能是客人使用,也可能是服务人员未放置,从而引发纠纷。客房中能否摆放收费物品,目前还没有哪个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中,有从服务客人的角度,提出“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客房应设置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的要求。

事实上,无论是按照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约定俗成的不成文规则,旅店在客房摆放的收费商品,仅限于在冰箱内放置酒和饮料。从法律关系上讲,住宿期间,客人对入住客房拥有使用权,客人对客房内摆放超出约定俗成和国际惯例外的收费物品有否决权,也有知情权。因此,旅店在客房中摆放收费物品,首先要征得客人同意。在此前提下,要向客人提供收费物品的名称、数量、收费标准,帮助客人核对物品数量。同时,要告知客人并约定,如果出现物品包装拆开、损坏、淋湿等情况,客人需要支付费用。如果客人拒绝约定,旅店必须撤掉收费物品。

此外,宾馆(酒店)在客房内摆放预包装食品,是一种销售行为,必须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是很多经营者却未能取得资质,实际上构成了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酒店在投诉人入住前未将客房内收费物品的情况告知投诉人,且未帮助投诉人核对物品数量。根据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诉人有消费过绿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12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启动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系统试点工作。

2013年,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全面规划全市工业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明确到2015年和2020年两个阶段的建设目标,提出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质量信用信息监管运用,推动落实质量信用主体责任,优化质量诚信发展环境四大方面9项措施。之后,市质监局归集了重点工业企业和预包装产品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以及不良信息,完善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实名制工业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以商品条码为溯源手段的预包装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全国统一数据库,成为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试点城市。

1消费品质量安全状况

2014年全年,市质监局共组织抽查家用电器、轻工产品、纺织鞋类产品、机电产品、建材产品等五大类消费品2022批次,抽查批次较上年增加52.5%。抽查合格率为98.12%,与2013年基本持平,高于全国监督抽查合格率近6个百分点。

抽查共发现38批次不合格产品,其中有4批次家具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醛释放量)、1批次石材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放射性)不合格属严重问题。

2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截至2014年,厦门共有各类特种设备63318台,各类气瓶逾110万只,压力管道逾1700千米,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市质监局全年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1106家,立案查处罚没款58.78万元,积极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处理市长专线和相关部门转办件89起,查封拆除土制或报废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44台。

3民生计量状况

去年全年,市质监局共检定全市加油站143家、加油枪4310枪,检定验光计量器具914台,检定医疗计量器具8334件,合格率分别为100%、97.5%、100%,均维持较高水平。全年组织定量包装抽查134家生产企业,涉及大米、食用油、肉制品、茶叶、涂料、水产加工等领域相关商品195批次,净含量合格率93.3%,较2013年略有提高。


4市民维权状况

2014年,市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质量申诉举报案件528件,较2013年上升11.4%,市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其中受理申诉420件,举报108件,主要集中在家电和电梯方面。

5执法打假状况

2014年全年,市质监局开展“双打”、“质检利剑”等专项执法和打假行动37项,主要涉及儿童用品、建材、服装、家电、农资、汽配、食品用包装容器等多个领域,查处违法案件129起,罚没款247万元。


去年市质监局打击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冒用他人厂名和认证标志、无证承接电梯维保业务、违规重装超期服役的气瓶……在工业生产领域,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都逃不过质监部门的“法眼”。昨日,市质监局公布了去年查处的6起质量违法典型案件,涉及电控设备、电梯、气瓶、锅炉、起重机械等多个种类。性质最严重的一起案件处罚金额高达12万元。

案例一 冒名生产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经立案调查,厦门大申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XEK、标注厂名为“厦门新二开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系冒用他人厂名及认证标志。该公司2014年9月生产两台该产品,尚未售出,销售价定为5023元/台,货值金额10046元。市质监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做出没收未售出的冒用厂名、认证标志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2台、标注“厦门新二开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铭牌38个,并处货值2倍罚款人民币20092元的处罚。

案例二 无资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

2013年12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厦门洋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电梯维保业务,共对6家电梯使用单位开展过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质监部门表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其做出当场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 超期服役气瓶仍在充装

2014年4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市科气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台已充装和正在充装的20瓶气瓶已经超出安全有效期限;已充装和正在充装的8瓶气瓶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其中部分也已超期。而且面对检查,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气瓶的预检、充装记录。质监部门表示,该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以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超期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处罚。

案例四 维保人员无证上岗酿事故

2014年3月,湖里区五缘西三里54号源昌鑫海湾小区发生1名电梯维保人员在维保过程中被夹致死的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为厦门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对该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过程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发生维保人员死亡事故。由于该公司电梯维保过程发生一般事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情况。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并对该公司总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给予如下处理:处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08万元。

案例五 在用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

2014年2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鑫求精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两台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1台出厂编号09040543的起重机械、1台出厂编号2010-H-00856的电梯)和1台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动葫芦式升降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质监部门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处罚。

案例六 已报停锅炉仍在使用

2014年4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出厂编号:07D206)已办理了报停手续,尚未办理启用且未经检验。经立案调查,该台有机热载体炉于2012年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该公司于2013年1月办理了锅炉的报停手续。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锅炉的重新启用手续且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台有机热载体锅炉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质监部门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


【链接】

2014年质量监督抽查

严重不合格消费品

及生产企业名单

产品名称: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生产企业:厦门市湖里区

澳盛石材厂

生产日期:2014年9月

不合格项目:放射性

产品名称:木制家具—餐椅

生产企业:厦门宏亿信

家具有限公司

规格:455mm×445mm×880mm

座高435mm

生产日期:2014年8月

不合格项目:甲醛释放量

产品名称:木制家具—梳妆椅

生产企业:厦门豪丽轩

家具有限公司

规格:330mm×300mm×400mm

生产日期:2014年9月

不合格项目:座面冲击试验

甲醛释放量

产品名称:立地柜(木家具)

生产企业:厦门吉森工贸有限公司

规格:400mm×500mm×650mm

生产日期:2014年2月28日

不合格项目:甲醛释放量、木工要求

产品名称:会议椅(金属家具)

生产企业:厦门东港环美

家具有限公司

规格:500mm×510mm×900mm

商标:东港环美

生产日期:2013年7月

不合格项目:圆度、甲醛释放量

【名词解释】

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信息平台客观记录企业遵守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质量承诺等信用记录。试点内容包括:督促企业加快完善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基础数据库和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东南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新消法实施满一周年,商家消费欺诈再也不能退货了事,因为“退一赔一”已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也得赔500元。让我们用三个案例来诠释:

卖过期化妆品 退款再赔500元

改6.5元蛋糕生产日期 超市赔了500元

500元干贝发霉 商家赔1500元

遇到消费欺诈,商家再也不能退货了事了,他需要承担三倍的赔偿,至少要500元。新消法让商家加大了赔偿力度,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市民消费时再也不用担心被骗了。

案例1 过期化妆品让人全过敏

去年3月份,家住集美的王女士在灌口某副食品店购买了两盒价值146元的化妆品,碰巧几个好朋友过来串门,王女士就拿出来请好朋友试试。让王女士想不到的是,王女士和几位好朋友刚擦完该化妆品不久,都感觉到皮肤发痒,还都红肿起来了。

仔细一看,原来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内容为“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已经过期长达8个月之久了,居然还摆在货架上销售!王女士越想越生气,一气之下,几个人跑到销售该化妆品的副食品店,拉着商家一起到灌口工商所要求维权。

灌口工商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调查中发现,经营者已经将未售出的另外两盒该品牌化妆品下架并放入仓库。在现场,王女士还出示了该店开具的收据,商家也承认王女士的化妆品由他们店售出,但拒绝对王女士作出赔偿,只愿意退还货款。

过期化妆品“不仅让自己和朋友的健康受到损害,也让自己很没面子,商家不但不道歉,还拒绝赔偿!”王女士非常气愤,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自己和朋友医药费,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终,商家退还了货款,并加倍赔偿王女士500元。


案例2 商家篡改蛋糕生产日期

郭先生2015年1月9日在某家超市购买一份现做蛋糕,价格6.50元,其发现该商家存在篡改蛋糕生产日期的情况。蛋糕外包装贴有注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的标签,但该标签下面还有一张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8日的标签,遂向该商家反映,该商家同意给予退款。经高崎工商所调解,超市经营者现场支付消费者500元。

案例3 干贝没过期却已发霉变质

刘先生2015年2月初在禾祥西路某百货商业广场购买了一盒干贝,价格为500元。回到家拆开包装后,他发现干贝竟然已经发霉变质。他检查了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4日,保质期一年,并未过期。于是拨打12315,开元工商调解后,商家最终退一赔三赔偿1500元。

律师说法

新消法加大消费欺诈惩罚力度

对此,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邱兴亮律师分析认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愈来愈多,惩罚力度愈来愈大,如上述规定的“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

新消法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的条款,将大大加重不肖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遏制和制裁消费欺诈行为的作用。

需要注意甄别的是,上述“退一赔三”主要适用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以及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如果经营者主观恶性明显(“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且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后果的欺诈行为,消法还有其他规定。

相关新闻

个人信息受消法保护

导报讯 (记者 香卉辉)消费者章女士于2012年底与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即将于2015年4月份交房,但其近期接到很多装修公司的骚扰电话,称其从开发商处得到其个人购房信息,询问其是否需要提供装修服务。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擅自泄露其个人资料,且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现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解释并立即停止侵害。

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湖里工商所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调解后,开发商表示,经多方面核实,现无法确认该资料是由公司工作人员泄露的,今后将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现建议消费者更换手机号,为此带来的不便深表谦意。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接受。

东快讯(记者 夏菁)“港澳游赠券消费被强迫要求购物”“论坛驴友自助游实为盈利旅游活动”……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根据2014年受理旅游投诉及咨询反映的突出问题,采用案例形式,以案说法发布三大旅游消费提示案例。

案例一:

获旅游赠券低价前往被强制购物

2014年8月,福州林女士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四天三夜港澳游,旅游期间发现行程安排与原计划不符,且被强制要求购物消费。经福州市旅游质监所了解,林女士是按照朋友赠送的“港澳游优惠券”上的联系电话(深圳手机号码)报名并自行前往深圳缴纳899元团费参加旅游的,后经调查旅游券上标明的“深圳XX国旅”根本不存在。

福州市旅游质监所特别提示:所谓“赠送”、“免费”,都是以付出其他方面支出的金钱和精力为代价的某种促销手段,请旅游者务必谨慎选择。只有正规的旅行社方可经营旅游业务,务必留意旅游券发行方的资质,可登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向发行方当地旅游部门查询。


案例二:

网上自助结伴游实为盈利活动

去年某日,福州的另外一名林女士在上网浏览论坛信息时,发现一则自助结伴游的信息,于是根据信息上提供的联系人电话报名参加并于活动当日现场支付活动费用。在旅游过程中,林女士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该活动实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旅游活动,且活动中擅自改变活动行程内容、未安排专业导游人员。事后,林女士向福州市旅游质监所投诉,但因其参加的活动为私人组织活动,非旅行社经营行为,因此其投诉不在旅游投诉受理范围。

福州市旅游质监所特别提示:出行游玩务必找正规旅行社报名,并与旅行社签订规范、完备的旅游合同(最好前往旅行社服务网点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约定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载明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购买旅游产品应警惕向个人账户支付旅游费用,建议直接在营业网点刷卡付款或汇款至旅行社账户,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开具加盖公章的发票并妥善保存。

案例三:

旅游购买物品并非都可退货

2014年上半年,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游,在旅游过程中,王女士一时冲动共买了3件宝石饰品,花费近5万元人民币。回国后,家人朋友都说她买贵了,于是她以购买宝石饰品价格虚高与价值不符为由,要求旅行社给予退货并向福州市旅游质监所投诉。

经调查,王女士新马泰旅游期间所购3件宝石饰品的店铺均在其与旅游社签订的购物补充协议之列,且所购物品完全由游客自愿购买,不存在强迫、诱导购物的情况。同时,经过权威机构鉴定并对比产品证书,发现在宝石材质上并不存在假货的情况。因此,对于王女士的退货要求不予支持。由于王女士坚持要退货,在多次协调下,最终王女士同意承担一定金额退货损失费由旅行社帮助进行退货。

东快讯(记者 金川)申报时称是空集装箱,入境后却暗藏二十多万支过期针筒、邮寄蚂蚁等新型宠物,却瞒报成玩具等……昨日,厦门检验检疫局公布了2014年度维权案例,其中不乏瞒报、谎报等行为,还有不少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被退回。

2014年6月4日,厦门检验检疫局依法对一个装满一次性注射针筒的20英尺入境“空”集装箱出具退运处理通知书,并监督其退运出境。经清点,这些一次性针筒共计25.6万支,为0.5ml和5ml两种规格,未经使用,外包装完好,为全新注射器,生产日期为2006年6月,使用有效期至2011年6月,标注产地显示是土耳其和德国。从入境空集装箱中截获数量如此之多的过期医疗器具,在全国口岸尚属首次。

经分析,该批一次性注射针筒属塑料针筒同时带针头,属三类医疗器械,无菌包装,过期的医疗器械存在塑料老化、针头断裂、细菌二次污染等隐患,根据国家医疗卫生相关规定,过期医疗器械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禁止使用。入境空集装箱“不空”,在检验检疫工作实务中并不少见,外来生物、医学媒介以及各种货物夹带其中,对国内生态安全、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另外一起典型案例是,2014年10月以来,厦门检验检疫局邮件快件办连续从进境邮件中截获瞒报为“玩具”、“生活用品”、“汽车模型”等品名的5批活体动物,包括1批120只西班牙蚂蚁、2批24只台湾蝴蝶角蛙、2批2条台湾活蛇。经查,这5批新型宠物将用于宠物爱好者之间的饲养及交流,未办理任何审批许可手续。厦门检验检疫局已依法将其隔离封存饲养,并对邮件查验现场实施等待后续处理。

据了解,有些产品因为不符合标准被退回。去年,厦门检验检疫局连续在东渡口岸检出19批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中营养成分及益生菌不合格。其中,6批2.32吨维生素A、维生素D、钙、铁、锌等基本营养成分含量未达到标准要求;8批0.27吨辅食超范围添加柠檬酸亚铁钠;5批2.89吨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添加了鼠李糖乳杆菌,经检测益生菌的活菌数量达不到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这些批次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均已依法做退货或销毁处理,未在国内市场销售。

□东快记者 徐昕昀

昨日,中消协发布的《2014年度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状况报告》显示,约2/3的受访者在过去的一年内个人信息曾被泄露或窃取,而被泄露或窃取最多的个人信息是姓名、身份证号和电话。

东南快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常见的个人信息泄露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网络购物网站泄露买家信息

去年年底,消费者林小姐收到一份写着“某某女装”的包裹。“我没在这家淘宝店买过衣服啊。”当林小姐拆看包裹后却发现里面空空如也。疑惑的林小姐随即根据包裹上的信息在淘宝网上找到这家女装店。对于林小姐的疑问,客服人员称自己不清楚,可能是其他工作人员寄的。

福州淘宝店主曾先生告诉东南快报记者,收到空包裹八成是网店之间为了刷信誉互相提供买家信息,彼此邮寄空包裹,这在行业内已不是秘密。空包裹有物流单号,没那么容易被淘宝网管理人员抓到。

二、填写的会员表出卖了你

近日,高小姐被不断收到的美容产品广告短信所骚扰。“应该是我前几天在美容院填写了一份会员资料把信息泄露了。”高小姐说,当时她到美容院咨询的时候,工作人员为了让她办会员卡,拿了很多其他消费者填写的会员信息给她看,向她证明她们的产品很好,有很多人办了会员卡,客源很广。但是这样很容易泄露个人信息。

三、招聘网站泄露个人信息

最近,高校大四的学生开始向各大企业投递简历。即将大学毕业的小徐一个月前在几家企业的招聘网站上填写了简历,简历上写有她的联系方式、邮箱、家庭住址等信息。半个月前,通过朋友介绍,她进入一家公司实习。然而,这几份求职简历却给小徐带来了烦恼。

这两天,小徐不断收到各个公司的招聘短信和电话,但这几家公司都不是她当时填写简历的公司。“这些招聘短信的格式看起来都差不多,有广告公司的也有技能培训公司的。”小徐说,没想到填写简历就把所有的信息都泄露了,很没有安全感。

四、好友QQ被盗泄露信息

“还好我不知道怎么通过QQ钱包转账,不然损失就大了。”吴晓芳(化名)告诉东南快报记者,前几天她的QQ好友小林通过QQ聊天向她借500元急用。因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吴晓芳没多想就打开QQ钱包按照朋友的要求准备汇款。由于之前没使用过QQ钱包汇款,她便向同事请教,但是同事也不太会使用,两人摆弄了好一会儿。这时,吴晓芳接到朋友的电话,“我的QQ号被盗了,如果有人向你借钱千万不要借。”这时,吴晓芳才反应过来她受骗了。

五、中介相互提供客户信息

由于急需资金周转,高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挂在一家二手房中介出租。然而不久后,他就接到各家中介公司的电话询问他是否有房子要出租。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有的中介公司彼此之间形成一个圈子,互相提供顾客信息,将自己手上卖不掉房源的信息提供给其他中介公司有需要的顾客,而其他中介公司也将手中的顾客信息泄露给他。

延伸

泄露、出卖个人信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省消委会秘书长林江敏表示,信息泄露造成的危害有看得见的也有不可预见的。在这个信息发达的时代,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有填写个人信息可能就无法避免自己的信息被泄露。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泄露、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1 垃圾短信、邮件铺天盖地

2 骚扰电话接二连三

3 冒名办卡透支欠款

4 不法分子利用你的信息诈骗

5 账户钱款不翼而飞

东快讯(记者 黄弘妍)今后,福建省的保险消费维权有了统一的统筹负责机构。近日,福建保监局正式设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配备专门的人员,统筹负责辖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记者了解到,目前市民在保险消费过程中遇到纠纷有四个维权渠道,可通过12378保险消费者维权热线、网上投诉、来信和来访的方式进行投诉。

伪劣消防产品威胁使用者生命安全 水带加压就爆

  伪劣的消防水袋在水压的测试下爆裂

福州新闻网3月13日讯 假冒伪劣的水带与灭火器等消防产品不仅会带来灭火效果差的后果,还对使用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一直是消防等部门重点打击的领域。在今年“3·15”来临前,福州消防部门通过实验展示伪劣消防水带与灭火器的危害,并教市民识别伪劣消防产品。

昨日下午,晋安区消防大队对常见的消防产品——水带与灭火器进行测试实验。

消防人员首先选取合格和不合格有衬里尼龙衬胶消防水带各两条,先后连接到同一辆消防车的水泵上,进行压力测试。两条不合格消防水带在压力值达到0.35兆帕时爆裂,合格的消防水带在加压到0.8兆帕时依然完好。

据晋安消防大队鼓山中队中队长吴琦敏介绍,出现爆裂的不合格消防水带的衬里橡胶和外部编织物明显质量差。

消防部门从消防产品专业检测机构拿到了8具两公斤的干粉灭火器,其中4具不合格灭火器经过专业机构检测鉴定后,存在灭火药剂短斤少两、灭火器筒体厚度不足、灭火药剂成分掺假等问题。

在接下来的灭火效果实验中,4具合格灭火器在3秒到5秒内就扑灭了油盆火,而4具不合格灭火器出现火未灭而药剂已用完和灭火速度慢的情况。

灭火器等消防产品有一张“身份证”,全称为“消防产品身份体系标志”,根据这一张“身份证”,人们就能为消防产品“验明正身”。

灭火器在消防产品中用量最大,正规灭火器上有两个面积大约为4平方厘米的贴纸,其中一张为红黑色覆膜,一张为黑白色纸质,前者直接贴在瓶身上,后者挂在瓶嘴或是其他部位上。这两张都是灭火器的“身份证”,其中红黑色覆膜的是“身份证”的正本,黑白色纸质的是副本。

市民买消防产品时,可以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公安部消防产品评定中心的网站,输入“身份证”上的14位明码查询。市民也可以登录福建省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的网站,查询消防产品销售商的供货证明等信息。

以下方法也能帮大家识别灭火器真伪:一是查看灭火器外观是否光滑、无锈迹;二是看产品是否有完整的品牌和厂家等信息;三是灭火器下方钢圈上,是否有厂家的钢印和生产日期,灭火器瓶身上的编号是否与灭火器销售商提供的国家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上的编号一致。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容肖/文 记者 石美祥/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