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检察长霍敏到建阳督导扫黑除恶工作

5月9日,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霍敏一行到我区督导扫黑除恶工作。南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荣才,市检察院检察长王矗,区委书记杨新强陪同督导。

 资  讯 

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轮督导工作全面启动

即时 | 2019-04-12 06:58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熊丰)经中央批准,4月1日至10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完成对天津、吉林、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新疆等1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进驻工作,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督导工作全面启动。

中央各督导组在被督导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召开督导工作动员会,传达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中央各督导组组长就即将开展的督导工作提出要求,被督导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讲话。

中央各督导组在督导动员会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中央督导“利剑”威力,紧督依法严打、紧督“打伞破网”、紧督“打财断血”、紧督责任担当,推动扫黑除恶再掀新一轮强大攻势。

中央各督导组提出,要聚焦政治站位,推动各地强化担当、压实责任,以有力的行动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聚焦案件办理,推动各地严格把握法律政策,坚持依法办案,攻坚侦办一批大要案件,深挖彻查“保护伞”,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聚焦综合施策,推动各地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放在重要位置来抓,着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要以专项斗争为牵引,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立足“稳”这个大局,切实维护好一方平安稳定。

据了解,11个中央督导组组长由正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副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督导组将在被督导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1个月。此前,全国扫黑办已通过媒体、网络公布了各督导组的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受理该地方涉黑涉恶方面问题的举报和反映。

为组织开展好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工作,3月27日,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工作培训班在京举行,中央政法委负责人作动员培训,全国扫黑办负责人就督导工作作具体部署。参加第一轮督导的4位督导组组长介绍了督导经验。

据悉,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督导工作从4月开始,第三轮督导工作从6月开始,5月份将对第一轮督导的省(区、市)进行回头看。2019年上半年,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将基本实现全覆盖。

潭城:开展扫黑除恶警示教育

即时 | 2019-04-11 11:19

为深入贯彻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强化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近日,潭城司法所组织辖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警示教育活动。

活动现场,对全国“两会”期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总结通报,要求各矫正对象规范言行,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定期按时到司法所汇报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动态。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带领矫正对象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应知应会》,并组织矫正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告诫矫正人员远离黑恶势力,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使矫正人员清醒认识到参与黑恶势力的法律后果,坚定了拒黑拒恶的信念,有效杜绝在矫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李翔)

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召开 李建辉主持

即时 | 2019-04-11 08:10

受市委书记林宝金的委托,4月10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建辉主持召开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围绕“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主题,开展专题学习研讨。

会前,大家认真再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等文件以及有关会议精神。会上,李建辉、李飞亭、吴桂芳、傅冬阳、吴立新、沈伯麟、陈超围绕主题谈感想、话体会。大家一致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以认真的态度、有力的举措、严格的要求、扎实的作风,全力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美丽莆田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贯穿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把开展专项斗争作为践行“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坚决克服“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思想,更加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要坚决整改,认真梳理总结督导问题,注重举一反三,主动发现问题,突出效果导向,以坚决的态度和务实的行动立即开展整改,逐条逐件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整改有实效,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纸面整改、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高质量办好督导组反馈的问题。

会议强调,要健全机制,高度警惕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建立健全“一案一分析一治理”机制,着力打早打小、除恶务尽,着力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着力专群结合、依靠群众,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湄洲日报记者 黄国清)

扫黑除恶六个关键问题,这个发布会给出明确答案!

即时 | 2019-04-10 22:16

新华网北京4月10日电(记者 卢俊宇)全国扫黑办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这四个意见对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关键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

如何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对那些罪大恶极、不知悔改的主要成员,要坚决依法严惩,对那些参与程度不深、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成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依照刑法规定和政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罚。

如何界定“软暴力”?

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

我们这次制定的《意见》中,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刚才讲到的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是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律师队伍如何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共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8000多件,总体平稳顺利,效果很好。

下一步,司法部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学习培训。就是要组织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并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专题培训,帮助律师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二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指导监督律师依法依规开展辩护代理,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把控,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维护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为律师开展正当执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不断推动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如何准确处置涉黑涉恶财产?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明确界定:一是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二是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三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四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五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把线索查清楚;六是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七是包括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我们要求必须坚持抓捕涉黑涉恶犯罪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要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同时《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财产数额的对等性也是本《意见》特别强调的,没收的财产数额必须是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对应数额,必须是等值财产,在执行中要注意保护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如何区别?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一是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更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参加者,这三个层级比较明显,职责分工较为明确。二是经济特征不同。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三是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

怎么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莆田荔城西天尾镇扫黑除恶宣传活动走进社区

即时 | 2019-04-10 11:27

群众会现场

东南网莆田4月10日讯(本网记者 杨超斌 文/图)4月9日晚,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扫黑除恶治乱”宣传活动走进后黄社区,西天尾镇人大主席邱文高、副镇长汤子健、派出所副所长姚东出席会议。活动现场,百余名村民齐聚一堂,听取扫黑除恶举报奖励机制,以及学习如何分辨、举报黑恶势力。

会上,工作人员为群众分发扫黑除恶十问十答宣传页、西天尾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识等宣传材料,并对重点打击的12类“黑恶”势力进行详细介绍。会议通过本地话与情景再现的沟通方式,生动形象地诠释了“恶势力”“保护伞”的定义。

西天尾镇派出所副所长姚东与村民现场交流2018年西天尾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开展情况,鼓励村民打消内心的顾虑,积极加入到扫黑除恶的队伍中,提供黑恶势力的线索。

西天尾镇人大主席邱文高现场为群众剖析《西天尾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群众信息采集表》中五类村霸的黑恶行为,并对具体举报方式、奖励机制进行了详细讲解。邱文高与在场村民多次互动,鼓励村民要有决心、有行动,积极提供12类“黑恶”势力、村霸、乡霸的线索,为“幸福后黄”的长治久安添砖加瓦。

据悉,本次宣传活动由西天尾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单位联合主办,旨在通过与群众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工作人员为村民分发宣传材料

6位专家解读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

即时 | 2019-04-10 07:01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6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出台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有助于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推动各地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严惩恶势力避免扩大化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具备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极大“潜力”。及时“惩恶”,是有效“遏黑”,防止违法犯罪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正确途径。

但什么是恶势力,各地在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基层一些地方存在“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出现了扩大化的苗头,将不应该认定为恶势力的行为认定为恶势力;同时也有一些案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因界限混淆而没有认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下了定义,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注意到,与以往相关法律文件相比,此次意见对恶势力增加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表述。“这要求恶势力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特定的主观动机,对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宁生活产生直接的危害”。

“如果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林维指出。

正如意见规定的那样: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法债务纠纷等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排除了一般纠纷所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成立恶势力的可能,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本身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林维说。

在恶势力形成尤其是恶势力犯罪持续过程的认定上,此次意见较之前的司法文件更为严格,之前仅规定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而此次意见明确要求行为人是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林维提醒说,这一要求不应被理解为:只要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过3次以上违法犯罪,就要认定为恶势力,而是强调恶势力之所以成为势力性危害,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过程的延续性、持久性和行为的惯常性。

“这就避免了那些持续时间还很短暂的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同样,对于虽然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但时间超过2年,属于在较漫长的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林维说。

意见开宗明义,在第一条要求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之后,第二条便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林维认为,越是此类涉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越是需要司法机关能够有坚持、有定力,贯彻依法治国理念,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最终实现意见所要求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界定软暴力铲除亚文化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人们发现,有一种黑恶势力,他们没有明火执仗、打打杀杀,而是采取非法侵入住宅、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手段,看似“不战而屈人之兵”,实则严重影响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恐惧、恐慌。这就是软暴力。

软暴力犯罪愈发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告诉记者,在对我国裁判文书数据挖掘中发现,近5年来,以软暴力的犯罪手法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达4275件。

“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日常活动向软暴力发展变化的特点。这种‘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软暴力行为,往往在司法执法中形成了‘气死公安局,法院没法办,群众有意见’的局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靳高风说。

虽然软暴力越来越多的出现,但案件办理过程中,对采用软暴力手段的相应违法犯罪行为、涉黑涉恶组织认定,一直是法律适用的难题。

程雷指出,此次“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将软暴力这一类违法犯罪形式界定为“违法犯罪手段”,系构成黑恶势力犯罪诸多犯罪种类的手段形式之一,在法治轨道上回应了软暴力这一新型黑恶势力犯罪主要行为模式带来的挑战。

为厘清软暴力行为,意见采取了列举的形式。如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等。

两位专家都认为,详尽的列举,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指导一线办案机关准确认定软暴力的各种复杂表现形态,准确、精准地打击软暴力式的黑恶势力犯罪极具指导价值。

程雷注意到,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鉴于信息社会背景下,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各种新型信息工具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快速增加的司法实践状况,意见作出相应规定,实现了网上与网下软暴力的全面打击、一体规范。”程雷说。

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行为,如何与软暴力划等号?意见规定了“量”,即两个“足以”,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并规定了6种达到“足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也就是说,不管是否为黑恶势力,只要自称黑社会,实施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行为的,就视为软暴力。

对此,靳高风分析认为,这一规定类似于境外法律规定的“自称黑社会罪”,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的认定和群众对黑恶势力的识别,而且有助于铲除黑恶势力产生的亚文化土壤。

退赔“套路贷”违法所得

借款几千元要还几十万元?这不是天方夜谭。

当前,说起“套路贷”3个字,就能让很多人心惊胆战,一旦被套路,轻则倾家荡产,重则家破人亡。黑恶势力运用“套路贷”更是得心应手,屡屡得逞,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但实践中,由于“套路贷”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而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教授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准确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

“将‘套路贷’这种日常话语吸纳进司法文件的做法,增强了司法文件的亲民性,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司法文件的内容,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卢建平说。

既然“套路贷”是老百姓的日常话语,那它到底触及了什么违法犯罪?

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这可谓抓住了‘套路贷’犯罪中‘套路’行为的要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贷’犯罪的整体属性。”卢建平说,“套路贷”是近年新出现的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

对于“套路贷”犯罪所涉及的财产问题,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对此,卢建平赞叹道,本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如有剩余才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规定,体现了优先保护被害人财产的立场和被害人权利本位的思想,必将深得民心。

从近期查处的案件看,有一定数量的“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有着密切的关联,有的甚至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特征。但并非所有的“套路贷”犯罪都是涉黑涉恶犯罪,很多的“套路贷”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套路贷”犯罪还停留在玩“套路”的阶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并不明显。

对此,意见明确,“套路贷”犯罪组织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卢建平说,对“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交叉关系进行界定,坚持了罪刑法定的立场,既避免了人为降格,更避免了人为拔高,即为完成任务而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现象。

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不仅是涉黑恶势力组织或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也是其称霸一方,实现一定行业领域或地域区域非法控制并向黑社会组织性质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仅要处理人,更要对涉案财物作出及时处理。

专家指出,“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赋予司法机关对相当大范围涉案财产的调查、处置、追缴、没收的权力,改变了实践中对黑恶犯罪财产剥夺不充分、判罚不坚决的问题。

“意见从制度上重视并加大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力度,以保证从经济上遏制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可能性。”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举例说,如意见明确规定了关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对于“收益”的界定中,也将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列在其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力度不可谓不大。

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会衍生、牵连、依托于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策略上必须“以点带面”。意见对深挖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经济犯罪,例如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作出了规定,不可谓不全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也深有感触:界定涉黑财产性质和权属的难度,甚至大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

他认为,当前在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做法,应当按照意见的要求调整与改进。如涉案财产实体规则不足、程序规范不足,导致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存在一定程序的不规范和乱象。

他分析说,不能将合法财产源头的所有资金或合法企业的所有经济利益都视为对犯罪组织活动的支持,认定为“涉黑财产”,否则,会导致“一黑俱黑”。当组织成员的部分合法财产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时,应将该部分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不能将没有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其他合法部分的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

在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背景下,扫黑除恶斗争中也要充分重视产权的司法保护,意见对此有充分体现。

莫洪宪指出,意见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基于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要求进行及时审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扶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意见对于易贬损价值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对于合法财物审前返还程序等都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积极信号。”万毅说。 

全国扫黑办: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发布

即时 | 2019-04-09 17:30

央视网消息:全国扫黑办今天(9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对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进行了明确,对涉黑恶财产处置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这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分别是《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今年是中央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二年,随着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全国扫黑办主任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这次四个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恶势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有利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有利于正确处置涉案财产,确保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南靖召开福建土楼(南靖)景区扫黑除恶治乱工作动员会

即时 | 2019-04-04 16:34

 南靖新闻网4月5日讯(本网记者 颜欣)4月3日,我县召开福建土楼(南靖)景区除恶治乱工作动员会。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艳水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相关单位要根据《福建土楼(南靖)景区扫黑除恶治乱工作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等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强化落实;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全力推进景区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的顺利开展。会议就如何具体实施土楼景区扫黑除恶治乱工作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

新罗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

即时 | 2019-04-04 16:05

东南网龙岩4月4日讯(记者 邱妤 通讯员 温连光)4日上午,新罗区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新罗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来的做法和成效。

新罗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一年多来,以“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决心,把锋芒始终对准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人民群众最深恶痛绝的十一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扎实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区在侦涉黑组织犯罪案件4个、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1个、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3个,打掉了恶势力集团2个,恶势力团伙1个,刑拘恶势力团伙成员143人,破获团伙案件数120起;审查起诉22件135人,以涉黑涉恶提起公诉7件40人;审理涉黑涉恶案件7件40人,一审判决6件35人,已生效判决2件17人。

下一步,新罗区将继续围绕“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的战略目标,不松劲,不停步,打好大案要案“攻坚仗”、起诉审理“法律仗”、重点行业领域“治理仗”,坚持“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并举,下更大决心、用更大力气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毒瘤”,做到“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南靖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

即时 | 2019-04-04 11:37

 南靖新闻网4月4日讯(本网记者 颜欣)4月3日,我县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艳水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精神,就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会议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对标找差,在加快补齐短板上下功夫,责任链条逐级扣紧,摸排打击逐步深化,舆论氛围逐渐浓厚,督导整改逐一落实;要把握主攻方向,在突破重点难点上下功夫,思想认识再深化,依法严惩再深化,打伞破网再深化,综合治理再深化,问题整改再深化;要夯实组织保障,在深化斗争成效上下功夫,确保思想不放松,确保工作不断档,确保宣传不减弱,确保责任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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