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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涉清算、重整、和解类型

2019-07-30 21:05:07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陈晖  

案例三: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执转破”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得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厦门市翔安区唯一的五星级酒店及商业广场项目。后嘉利得公司因决策失误导致经营亏损,项目停工近三年,对厦门市翔安区经济发展、城区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建筑公司、项目投资人等债权人先后起诉嘉利得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嘉利得公司主要资产项目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经执行转破产审查后,2017年11月17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嘉利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嘉利得公司主要资产较为优良,项目位于厦门新国际机场旁,地理位置良好,发展潜力大,并与债权人仍保持良好关系,绝大多数普通债权人愿意与嘉利得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且有战略投资人拟出资解决嘉利得公司债务问题,具备破产和解条件。在法院指导推动和管理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协商谈判,本案形成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厦门中院裁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依法审结申报债权达3.52亿元的全省法院最大标的的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破产和解案,债务人嘉利得公司承诺以12个月为限对确认的债权进行100%清偿,有效化解10件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全国首次运用“预和解”模式创新破产和解工作的典型案例。在经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后,考虑到债务人公司所经营项目的地域优势、对区域经济产生的积极作用,以挽救“危困企业”作为出发点,找准案件处理方式的关键点,经多方协调,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后再转入和解,不仅化解了执行积案、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更拓宽了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审理路径,改变以往执行程序直接转向破产清算的审理方式,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工作实现市场主体救治、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各方共赢的机制作用。一是在全国率先探索运用“预和解”模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破产和解将直接转入破产清算,企业只能走向破产,案件没有回转的空间和可能。本案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探索运用“预和解”模式,即由管理人、债务人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说明,在听取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债权人是否同意和解组织预投票,投票结果仅作为案件是继续推进和解程序还是考虑采取其他破产程序的参考,不作为直接通过和解协议的依据,避免法律的刚性规定对和解工作的冲击。根据“预和解”结果,掌握债权人是否愿意和解的真实意愿,为债权人会议最终顺利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做好铺垫。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破产和解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积极达成的和解意愿是和解成功的必要前提。本案中,法院积极引导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正确认识破产和解的机制作用,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意愿。三是注重破产审判与行政协调相结合。本案中,厦门中院协调案涉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化解社会维稳风险、工程烂尾、环境保护等问题,推进跨岛发展战略;协调案涉优先债权人金融机构,依法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同时,确保在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优先债权人不行使权利,推进企业和解计划顺利执行,最大程度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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