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发布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涉清算、重整、和解类型
2019-07-30 21:05:0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陈晖 |
案例四: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共12家汽车品牌经销企业,在福建厦门、泉州、龙岩等地区汽车4S市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因企业扩大经营范围、银行贷款收缩且难以续期等原因导致资金流动性困难,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截至2016年底,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厦门、泉州、龙岩三地均有债权人申请12家企业破产。因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在厦门市,为妥善处理跨地域企业破产案,厦门中院依法报请省高院指定由厦门中院集中受理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经审理查明,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破产重整企业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12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琼、陈某父子,且12家企业存在多重贷款互保关系,财产由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调配,导致12企业各自财产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构成人格混同,应予合并重整。 厦门中院裁定合并重整后,债务人企业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经营,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说明草案内容,同时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下,一方面通过与银监局、银行业协会联动,协调解决金融债权,另一方面引导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厦门海翼集团、并购泉州联华等非破产企业等方式极力挽救企业。2017年12月25日,厦门中院依法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重整清偿率达31.69%,远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1.73%的平均清偿率。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跨地区集团企业重整案,是在中央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守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运用重整救治制度工具实现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妥善化解了高达24.46亿元的债权。本案在破产审理方面积极创新:一是适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原则。根据该企业集团总部的所在地位于厦门市,突破破产法的管辖规定,对分别注册于厦门、泉州、龙岩等地的12家相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厦门中院集中管辖,合并审理,为跨地区集团企业的重整提供了先行经验。二是根据重整企业特点,创新采用联合管理人选定模式。因该重整企业分布地域广、企业主体多、资产与业务类型特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通过自行对接、随机选定的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以利解决企业重整过程中较为复杂的法律、财务与审计等跨专业问题,对类似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三是严格保护各方权利,完善合并重整审理程序。采取听证模式,向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公告,允许其到庭陈述意见、进行质证。在听证中充分确保各方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裁定合并重整。做到流程公开、理由充分、裁决合法,得到各方肯定。四是在国内首次于企业重整程序中一并妥善解决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连带保证责任问题。由实际控制人向债权人公开其全部财产,实际控制人将其实际控制的其他未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财产及其个人财产一并纳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重整计划成功执行为条件免除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重整计划未能成功执行的,实际控制人则承诺对所有债务均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通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使陷于债务困境但具有优质资源的汽车特许经营企业得以再生,数亿金融债权和众多供应商债权得到公平合理清偿,金融安全得到保障,与债务人关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推进,员工继续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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