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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立法保护公民救助行为 设立风险基金

2013-01-30 17:42  卢金福 杨心怡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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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30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 实习生 杨心怡)近年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等事件屡见报端,做好事却被讹诈,挫伤了社会公众救助他人的热心,在众人围观中死亡的悲剧屡见不鲜。今年省“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先鹏在提案中建议,应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与促进立法,保护和宏扬人们的爱心,维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并提出建立救助行为风险基金。

夏先鹏说,虽然“最美司机”、“最美女教师”、“最美妈妈”、“最美警察”、“托举哥”等各类感人事例层出不穷,但毋庸讳言,做好事被讹诈的事例也时有发生。特别是2011年广州佛山小悦悦事件更是严重败坏了我国整体道德形象。做好事却被讹诈的事例在经由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发酵后,更带来了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挫伤了社会公众救助他人的热心。使得媒体与社会公众日趋习惯将人们见死不救的心理归咎于害怕被讹诈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归结为对前车之鉴的理性选择,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

“人们不再相信无私的同情与帮助,对他人对社会的看法不再以‘善’为立足点,毒化了社会信用,颠覆了传统的道德观念,使人们失去了同情心,认同了冷漠的合理性,进一步助长了社会冷漠。”夏先鹏说。

夏先鹏指出,受救助者讹诈救助人的现象有因可寻,其一是因为缺乏健全的对救助人进行保护的法律体制体系;其二是受救助人的经济需要与相对被剥夺感的合力;其三是讹诈救助人的成功率较高;其四是缺乏对讹诈救助人的惩处制度。

夏先鹏在提案中建议,首先应对救助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合理的救助行为应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公民,出于善意自愿无偿地为在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伤害或人身伤害危险的人提供帮助的行为。

其次,要建立健全救助人善意实施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减免机制,对为实施救助行为所需要的“故意”造成对受救助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如急救过程中实施的一些医疗处置措施,引入“知情同意”、“推定同意”、自甘冒险或受害人同意制度,使救助人免责。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所受损害获得赔偿或补偿制度,完善举证责任机制,建立证人奖励制度,建立对讹诈诬陷救助人进行处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

夏先鹏还提出建立救助行为风险基金,为实施救助行为而陷入纠纷或困境的人提供救助,解除人们实施救助行为在物质上的后顾之忧;建立救助行为确认与救助行为被诉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救助行为奖励机制与物质保障机制,包括给予表扬等精神鼓励以及一定情况下给予物质奖励,将其与本人或子女的就学、就业、社会保障挂钩,救助人因施救而死亡或残疾的,除可诉请侵权人或受益人赔偿或补偿外,还应参照见义勇为的有关规定享有怃恤金或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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