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14日讯(通讯员 陈容妹 曾玉水)黑夜中一群年轻的90后少年,持械互相追砍间,鲜血直流,这是发生在尤溪县坂面镇的聚众斗殴事件,“导火线”只为网吧门前的一场口角。近日,三明市尤溪县法院对参与斗殴的3人作了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王某秀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傅某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陈某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2年9月23日中午,陈某浪(已判刑)与叶某敏(已判刑)在尤溪县坂面镇网吧门前发生口角后进而扭打,陈某浪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叶某敏头部、左前臂打伤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叶某敏被打伤后,便电话联系哥哥叶某欣(已判刑)殴打陈某浪。陈某浪被打后欲报复叶某敏等人,便纠集罗某(已判刑)等人并准备砍刀等器械,驾车返回坂面镇寻找叶某敏等人。叶某敏得知陈某浪等人带刀欲报复的消息后,便电话告知叶某欣,叶某欣便纠集被告人王某秀、傅某钊、陈某樟等人并准备了镀锌管在尤溪县坂面镇政府大门附近等候与陈某浪等人斗殴。当日晚上,陈某浪等人驾车经过坂面镇政府门前街道时,叶某欣等人便持镀锌管冲过去拦车,陈某浪等人便持砍刀下车与叶某欣等人打斗,后被及时赶来的民警及时制止。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秀、傅某钊、陈某樟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王某秀、傅某钊、陈某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秀、陈某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傅某钊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聚众斗殴罪和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有所不一样,一般的故意伤害犯罪都是犯罪分子单方蓄意采用对他人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法律上要惩罚的是伤害他人身体的人。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采用的是我们俗称的“打群架”的方式来解决私人矛盾,所以往往会比一般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人数更多,更容易伤及周边的无辜群众,所以社会危害性很大。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是90后,应该说都是朝气蓬勃、风华正茂的年龄,但却年轻气盛,碰到冲突和矛盾时,视法律于不顾,以暴制暴,他们错误的认为武力可以解决一切事情,甚至可以化解矛盾,可见他们心智的不成熟。作为年轻一代,应把知法、懂法、守法放在重要的位置,作为人生路上的一堂重要的必修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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