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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

2013-11-19 12:17   来源:福建政协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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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14日政协第六届福建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3日政协第七届福建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1月11日政协第八届福建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6月17日政协第九届福建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21日政协第十届福建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福建省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委员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

(四)组织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督促和检查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不符合要求、承诺不予落实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加强提案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福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遴选,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并参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十三)加强与设区市、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内设机构。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驻闽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省政协各界别、委员小组,可以本界别、委员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政府大政方针、全省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联名提案者须对提案内容深入了解,并对提案内容负责;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集体或者组织名义提交提案的,不能再以其成员个人或者联名方式重复提交;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和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

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助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况以委员来信或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指名举报的;

(七)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明显不可行的;

(十二)超出福建省管辖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通过政务网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通过政务网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福建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协有关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落实提案建议,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把办理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接受民主监督、改进部门工作的重要途径,切实提高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承担办理任务,把办理提案与推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程序,统筹协调,保证质量;应当在交办后五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个别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格式行文,由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未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三)承办单位对提案交办有异议的,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提案委员会再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对确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

(四)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福建省委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同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助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二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提案者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七)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沟通,了解提案意图,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应当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予以重视,并重新研究和答复。

(八)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九)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提案办理成效,认真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活动,自查落实、注重实效、解决问题,切实把承诺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督办提案。

重点督办提案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省政协主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督办提案由省领导负责督办,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督办在省领导的主持下,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

重点提案督办结果应当向省政协报告。对重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和信息专报件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推动办理落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省政协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并在政务网上粘贴;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形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一条 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

(一)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熟悉提案工作业务,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各项工作;

(三)连续从事提案办理工作两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和先进工作者由承办单位推荐,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政协可以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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