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27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实习生 郭若冰) 你办了洗车卡、健身卡或是美容卡吗? 如今,不少市民手中有各式各样的消费预付卡。消费者通过向商家购买不同档次的预付卡,可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 一般而言,这确实能让消费者得到一些实惠。然而,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投诉呈不断攀升之势。买卡易退卡难、霸王条款限制多、商家停业无人担责……碰上这些问题,实惠不见了,烦恼接踵而至。 乱象:预付式消费“多宗罪” 近日,记者在省消委会办公室看到厚厚一摞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投诉。 仅健身卡/游泳卡一项,今年1-10月就收到174件投诉,“明明买了可游20次的游泳卡,游了2次后却被告知已过期”、“6月份办了张健身年卡,9月1日过去发现竟然关门了”、“由于工作调动移居外地,要求退卡却被商家拒绝”、“每次去健身房,等半小时都用不上器械,又不让退卡”…… 其他行业的预付卡,消费投诉也不少。 如,今年7月,郑女士在福州四海一鑫澳门豆捞火锅店充值消费卡5000元,卡内余额4000元。8月18日,她致电商家预订位置,却被告知店家已换了老板,原消费卡不能使用。 又如,毛女士在建阳市百姓超市办理一张消费卡,卡上还有2000多元余额。7月9日,她准备到该超市消费,却发现百姓超市已更名为百姓时代广场,负责人也变更了,而原百姓超市的负责人也联系不上。 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介绍,在预付式消费“多宗罪”中,最让人头疼的是停业关门无人担责,原则上消费者只能向公安部门报案;其次是服务质量难保证,消费者办卡前,商家说得天花乱坠,而在消费周期中,商家的限制条件不断冒出来;再次是霸王条款,如“消费卡到期服务终止,卡内余额不予退还”、“会员卡遗失不补”等,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难以保障。 行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为解决预付卡消费乱象,今年3月,省工商局开始在全省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洗衣等服务行业,推广《福建省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规定,消费者办卡后7日内为“犹豫期”,拥有无条件解约权,商家应退还卡内剩余金额。同时,示范文本以列举的方式,对合同解除条件做出细化描述,如经营者未按约定的内容、标准及价格提供服务,变更经营场所,经营权转让等,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此外,经营者若暂停营业、搬迁或转让,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示范文本明确其须提前10日告知消费者。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逐个行业指导商家规范使用示范文本,希望更多商家能主动加入。 近日,省消委会还针对预付式消费发布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商家时,应充分了解各商家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高、经营状况好的企业,不可轻信广告、商家口头承诺; 购买时需了解合约条款,明确要求商家签订书面消费合同,在消费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 应及时关注商家的经营状况,每次充值金额不宜过多,充值以后要及时消费,避免因使用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逃逸等不确定因素,造成损失。 建议:完善约束管理机制 “当预付式消费成为一种主流时,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不让卡‘卡’住消费者。”段建平建议,面对当前部分商家信用缺失的状况,相关部门可建立信用档案,将曾有诈骗行为或倒闭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再次发售预付卡的权利。 他认为,导致预付式消费卡发售、使用、监管处于无序状态的根本原因是经营者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失信获得的利益。“目前,涉及消费卡管理的规定仍是空白,在消费纠纷出现后,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调解难度比较大。应该完善约束管理机制,让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得到有效打击。”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征全也认为,法律法规并未对服务性经济主体设置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权限,经营者也无需到任何部门办理任何相关登记,无论是否具备经营资格,都可发行预付式消费卡,于是造成了鱼龙混杂的乱象,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 他建议,要彻底解决预付卡消费乱象,应完善立法,使预付式消费行为监管有法可依。同时,严格准入,为预付式消费设置条件和规定标准,加强预警,建立预付式消费保证金和保险制度。此外,消费者也应理性消费,了解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相关信息,降低自身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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