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出庭受审 东南网12月30日讯(通讯员 真坚 黄怡璇)向干爹索要钱财无果,心生不满伙同他人抢劫干爹。2013年12月30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2岁的刘某原籍湖南,只身来福建打工,而后在厦门与老乡张某(50岁)认识,并要认张某为干爹,看刘某居无定所有些可怜,张某便认可了这个干儿子,并不时地对其进行资助。 后来,张某转到漳州务工,2013年初,刘某也来漳州投奔张某,想在漳州打工。张某看刘某孤身一人,无亲无故,便又收留了他,供他吃住,还给他生活费。但不争气的刘某整日却泡在网吧,无所事事,无心工作。 2013年6月17日,刘某向张某索要生活费未果,两人发生口角,刘某因此心生不满。而后,刘某便与王某(另案处理)合谋对张某实施抢劫。6月19日凌晨,刘某回到张某住处,敲开房门后,将同伙王某引了进来,而后由其同伙持刀顶在张某的肚子上,共同抢走张某随身携带的玉项链一条(价值900元)、白银钻戒一枚(价值150元)、海信手机一部(价值631元)。在抢拽中张某肢体部软组织裂伤并两处浅表被划伤。 抢劫后,刘某与王某来到芗城区北京路一家旧手机回收店,将抢来的玉项链、白银钻戒、手机分别以人民币500元、200元、1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被抢后,非常生气的张某立即报了案,四天之后,刘某在厦门思明区一家酒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据警方查证,刘某还于2013年6月23日凌晨3时,伙同他人在市区战备大桥桥下,持刀抢劫他人苹果手机和2800元的事实。 根据《刑法》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刘某对其干爹实施的抢劫属入户抢劫,所以构成抢劫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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