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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协委员建议:损坏不可移动文物要以刑事罪论处

2014-01-10 23:10  卢金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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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10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福建历史悠,文物资源丰富。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我省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33251处,其中古遗址5110处,古墓葬2159处,古建筑20608处,石窟寺及石刻1624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744处,其他6处。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受到高度重视,但近年来,由于保护措施不当、商业开发、过度旅游等因素造成的文物破坏和损毁事件屡屡发生。

为此,潘丽贞在提案中历数了文物破坏的事件,如2003年建瓯归宗岩的千年古寺——崇仁禅寺及附属木质结构建筑、2009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浦城宁江镇安桥以及2011年全国重点保护文物武夷山余庆桥被大火烧毁事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延平区峡阳镇的三座古民居(土库),破损严重。其他地市均不同程度存在着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宗祠、古廊桥由于移民、新村建设,遭到废弃或被改变原貌,失去了不可移动文物固有的历史和艺术价值。

潘丽贞表示,我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有,相关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视不足,对不可移动文物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应防范措施,对一些私人拥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修缮也相对指导有限。目前,一些地方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仍然由没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博物馆来承担,责任主体不明晰,机构不健全,难以开展好保护工作。

此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威慑力不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损坏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在商业开发面前,上述法律中的处罚规定,往往比起破坏主体获得的利益要低的多。

对此,潘丽贞建议,要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风险防范体系。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对各地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对应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应杜绝人为因素带来的破坏。我省应予以借鉴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知名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数量,防止承载超量造成的文物损毁现象发生。

潘丽贞说,应该成立具备行政执法权限的文物保护管理主管单位。武夷山市在余庆桥事件之后,立即成立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和专门从事依法保护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管理所,改变原来仅由没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博物馆兼顾管理的不正常局面,虽亡羊补牢,却十分明智,建议应全省推广。

“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破坏分子望而却步。借鉴香港将文物破坏视为一种刑事罪行,建议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破坏损毁的立法以刑事罪论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理。”潘丽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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