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居民可在省内异地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4-03-15 08:01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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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4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正式下发,今后我省(不含厦门)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 根据通知,我省16至59周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户籍地参保的,可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按户籍所在地政策参保或享受待遇,不再办理在居住地参保或转移手续。 符合条件者可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参保登记或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并按居住地有关规定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保费。异地参保人员由居住地返回原户籍地的,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按照城乡居民保政策规定缴纳保费,在该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参保人员经审核不符合居住地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应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核定并发放待遇。 (福州日报记者 龚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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