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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拟作为环评前置条件

2014-03-29 08:04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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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28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进行二审。二审稿新增了一系列创新条款,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拟作为环评前置条件。

据了解,“清新福建”一直是我省的金字招牌。3月10日,国务院还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此背景下,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更加凸显。

二审稿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山坡地上从事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除从事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林业生产活动外,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面积在5公顷~30公顷的,应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予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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