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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行驶中碾压石块砸残一男子 谁该为惹祸的“飞石”买单?

2014-04-14 16:5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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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应在什么范围内赔偿?

出院后,王先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孙某和孙某货车的保险公司告到霞浦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原被告间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调解。分歧之一是双方对赔偿范围意见不同。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警方认定驾驶员孙某无责任,因此其仅愿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最高赔偿限额只有12200元。

但王先生的主张是,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交强险有责任范围内最高赔偿限额为122000元。

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告无故遭受人身损害,而被告孙某又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责成被告孙某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且交强险只区分是否有责任,而不论责任大小。既然根据公平原则被告需承担50%的责任,那么被告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最高12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其中,残疾赔偿金56110元、护理费3177元、误工费148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9154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但这两者加起来,王先生只在交强险方面获得89154元的赔偿,剩余的42037元医疗费怎么办,该找谁赔偿呢?

被告也应承担商业险部分责任

王先生认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商业险,保险公司也应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庭审中,两被告均认为,因车辆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故不应承担商业险部分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孙某需承担50%的民事责任,而因为其有投保商业险,那么就要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在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经济损失的一半。

法院判决认为,王先生剩余的42037元医疗费,应由驾驶车辆的孙某向王先生赔偿50%的损失,即21019元,其余50%损失则由王先生自行承担。由于孙某驾驶的车辆系被告霞浦县鑫荣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孙某系雇员,孙某承担的50%民事责任,应由其公司承担,而孙某的公司已对事故车辆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50%民事责任,向孙某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一审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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