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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行驶中碾压石块砸残一男子 谁该为惹祸的“飞石”买单?

2014-04-14 16:5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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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惹祸的“飞石”买单?

货车行驶中碾压石块砸残一男子,司机虽无过错,但仍要承担50%的补偿责任

丽雅/漫画

□本报记者郑旭光通讯员阮勇杰

货车在石板材厂内道路倒车时,轮胎碾压过石块,正在道路旁行走的王先生,不幸被飞起的石块击伤。警方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这让王先生经历了曲折的索赔之路,他只能自认倒霉?法院认为,双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原告王先生因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由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内按50%进行赔付。

对此,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此案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终于尘埃落定。

飞来横祸 男子被飞起石块砸残

2011年8月13日8时许,王先生正在宁德霞浦县松港街道桥头一个石板材厂内的道路上行走。此时,孙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正在附近倒车。突然,货车后轮碾压到路面上一石块,造成该石块飞起击中王先生的右下肢,导致他受伤。

随后,王先生被送至医院救治并住院,经诊断为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131991元。

2013年3月22日,经法医鉴定,王先生右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右胫腓骨下段骨折致一肢功能丧失10%,属十级伤残。

但是,这起事故经霞浦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勘察认定,王先生和孙某在事故中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无端受伤,又花了这么多钱,王先生心里自然不舒服。然而,警方认定“双方均不负本起事故责任”,难道受伤的王先生只能自认倒霉?

交强险应在什么范围内赔偿?

出院后,王先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孙某和孙某货车的保险公司告到霞浦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原被告间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调解。分歧之一是双方对赔偿范围意见不同。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警方认定驾驶员孙某无责任,因此其仅愿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最高赔偿限额只有12200元。

但王先生的主张是,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交强险有责任范围内最高赔偿限额为122000元。

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告无故遭受人身损害,而被告孙某又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责成被告孙某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且交强险只区分是否有责任,而不论责任大小。既然根据公平原则被告需承担50%的责任,那么被告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最高12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其中,残疾赔偿金56110元、护理费3177元、误工费148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9154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但这两者加起来,王先生只在交强险方面获得89154元的赔偿,剩余的42037元医疗费怎么办,该找谁赔偿呢?

被告也应承担商业险部分责任

王先生认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商业险,保险公司也应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庭审中,两被告均认为,因车辆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故不应承担商业险部分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孙某需承担50%的民事责任,而因为其有投保商业险,那么就要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在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经济损失的一半。

法院判决认为,王先生剩余的42037元医疗费,应由驾驶车辆的孙某向王先生赔偿50%的损失,即21019元,其余50%损失则由王先生自行承担。由于孙某驾驶的车辆系被告霞浦县鑫荣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孙某系雇员,孙某承担的50%民事责任,应由其公司承担,而孙某的公司已对事故车辆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50%民事责任,向孙某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一审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决定。

双方均无过错可适用公平责任

本起事故中被告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却要承担50%的责任,是否会觉得被告很冤。对此,霞浦县人民法院的林法官认为,法律这样规定其实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平。

林法官介绍,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据介绍,公平责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只能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二、侵权人的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三、要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四、如果不适用公平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林法官说,本案中原告王先生、被告孙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可是王先生却因本起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王先生的受伤虽然不是孙某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属于意外事故,但是王先生的受伤与孙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孙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商业三者险,有经济能力给付补偿款,为了保证公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50%的补偿责任,这是按照公平原则对王先生的损失予以补偿,而不是因为孙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而需赔偿原告的损失,这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延伸

若发生在公共道路上

道路管理部门要承担责任

此案是发生在石板材厂内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如果该事故是发生在公共道路上,道路管理部门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此,林法官认为,如果该事故是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受害者可向道路管理部门索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因此,林法官称,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其有无主观过错,则都可以不理会。

同时,林法官还称,公共道路本身属于构筑物,道路管理部门有义务保持公路的通畅、安全行驶,所以如果交通事故是因为道路上堆放或遗撒一些物件而引发的话,道路管理部门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的规则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当然也不是没有例外。林法官称,除非道路管理部门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确定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从道路管理部门注意义务的性质、巡查能力以及其在堆放、倾倒、遗撒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措施等,确定其是否已经尽到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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