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登记可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
2014-06-07 07:24:4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分享到:
|
一址可多照申请住所登记应提交合法证明 同时,《办法》还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凭借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办法》中明确,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提交的登记材料: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特殊情况的,如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只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等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这条规定出台后,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址也可以多照”,无疑可以为投资者节约投资者的房租成本,特别是为初次创业者提供了有力支持。 登记住所与实际不符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虽然《办法》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但政府部门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却更严了。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政府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应当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
相关阅读:
- [ 05-25]福建出台工作方案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
- [ 05-09]泉州住所登记改革:宽了条件,活了资源
- [ 03-22]福州4区域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争取9月全市推行
- [ 03-0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福州发出首张加印二维码新版执照
- [ 02-15]漳州出台七大措施改革工商制度
- [ 12-02]福建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大幕开启 平潭为首站
- [ 09-29]莆田免收2万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 06-28]漳州办工商登记 可拨12315服务系统预约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