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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专项整治交通执法乱象 制定交通安全管理“九不准”

2014-06-12 18:05:03 卢金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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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12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记者今日从福建省公安厅获悉,为了进一步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省公安厅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的交通执法突出问题,决定从6月12日起至8月15日,在全省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交通执法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并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九不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据了解,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治理、解决五类突出问题:下达罚没指标,以不切实际的“每月需查纠道路交通违法目标任务” 和“警务队需完成考评数”等方式变相给民警下达交通违法罚没任务指标;将交通违法罚没款与单位经费、民警奖金、福利挂钩或变相挂钩;通过耳目费、办案经费等名目将罚没回拨款分发给个人。

随意认定违法事实,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将实际存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转换为其他不记分、罚款金额低的违法行为;虚构违法事实,随意认定交通违法行为。

违规处理异地违法,为增加当地交通罚没款收入,出台以耳目费等名义返利给社会中介人员的政策,利用中介人员吸引外地车辆到本地大量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

涉案财物管理混乱,向当事人收取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涉案车辆拖移、停放、称重检测和交通事故处理检验鉴定等费用;委托的停车场、过磅站点未按标准收费、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无经营收费许可、计量监督部门年度检验合格证明等。

其他执法不规范行为,查处货车超载交通违法行为时未称重就处罚、未卸载就放行;违规扣留车辆;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违规参与交通执法工作;未落实“缴罚分离”,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罚款等。

在整治期间,省公安厅对于违反“九不准”和“五类突出问题”的,一律从重从严处理;对有令不行、顶风违纪的,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坚决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实行问责,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真正做到乱象必纠、违纪必查。

福建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九不准”

一、不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交通违法罚款指标。

二、不准未经称重检测、将超载的货物卸载等法定程序,查处货车超载违法行为。

三、不准向当事人收取应当由执法机关承担的拖车、称重检测、检验鉴定、因拖车和扣留车辆产生的车辆停放和保管等费用。

四、不准对违法行为的法定当事人以外的人员实施处罚。

五、不准违反规定扣留、扣押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扣留、扣押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六、不准擅自变更或者虚构交通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

七、不准协辅警人员从事罚款、扣车、扣证、开具法律文书等执法或者变相执法行为。

八、不准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检验鉴定机构,停车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机动车销售、报废回收、维修,运输企业等的经营活动。

九、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从速查处,必要时,对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经查属实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单位主要领导一律予以责任追究。

本规定由福建省公安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接受公众监督举报。福建省公安厅专用举报

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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