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制定早教管理办法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理事邓木林 单独二胎政策实行后,每年将新增不少新生儿。为此,提升出生人口素质显得尤为迫切。政府应尽快制定早教管理办法,并规范引导早教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应尽快明确主管责任部门,尽早制定针对社会力量创办0至3岁婴幼儿早教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对各类早教机构的教育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同时,建立0至3岁婴幼儿早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双向服务”的桥梁作用。在开展行业规划、倡导行业互助、进行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反映企业诉求、推进技术进步、拓展产品市场、完善社会服务以及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其次,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0至3岁婴幼儿早教课程的评价体系,规范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应从0至3岁婴幼儿的全面发展出发,关注婴幼儿生命的整体性,不仅能满足其智力的发展需要,也要促进婴幼儿在体力、情绪、审美等方面的发展。同时,在教学中不仅要把婴幼儿作为教育对象,还要注重对家长养育能力的提升,向其传递正确的教育观念,示范正确的教育方法,纠正家长在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中的偏差,使科学的早期教育延伸到家庭中去。 此外,应定期组织全省范围的早教机构专项检查,对于那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服务质量低下、不具备相关资质以及没有经过审批的早教机构,做出整改甚至关停等程度不同的处理。同时,应面向社会设立举报电话,打击早教领域里的违规行为。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对早期教育市场的各种服务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基本服务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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