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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五年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37423件 福建占比逾三成

2014-06-19 14:39:22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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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了人民法院落实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有关情况。

东南网6月19日北京专电(本网记者 王坤明)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五年来人民法院落实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了15起典型案例。东南网记者从会上获悉,自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截至今年5月31日,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37423件。另悉,2009年至今年5月,福建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类司法互助案件13813件。

2009年6月25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实施,标志着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工作正式迈入制度化、规范化阶段。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确认了两岸司法互助的合作范围,就大陆方面而言,协议确定的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裁判认可三项司法互助业务主要由人民法院承担,罪赃移交和罪犯移管两项业务也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五年来,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数量呈持续较快增长态势。据统计,自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以来,截至今年5月31日,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和裁判认可司法互助案件37423件。总体来看,台方请求案件数量相对较高,而大陆法院请求案件总数相对偏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这两类常见案件中,过去五年间大陆法院请求量仅占双方总请求量的18.5%。经过两岸有关方面的通力协作,人民法院各项涉台司法互助业务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2013年大陆法院协助台方送达文书案件结案率达82%,其中成功率达到67%;台方协助大陆法院送达文书案件结案率达70.5%,其中成功率达到77.3%。两岸调查取证的成功率更是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13年大陆法院协助台方调查取证案件结案率为88%,其中成功率达95.5%(包括部分成功案件);台方协助大陆法院调查取证案件结案率为86.3%,其中成功率达到89%(包括部分成功案件)。

据悉,目前两岸司法互助在地域范围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台湾地区几乎所有法院包括其第三审法院均已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大陆法院提出过送达或取证请求;大陆所有省份法院均为台湾法院提供过送达或取证协助。相互提供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协助的案件中,不仅针对协议明文规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践中也涉及到了行政诉讼案件。

孙军工说,两岸司法机关和民众对司法互助协议认同度高,在台湾方面近年来就海协会与海基会所签各项协议执行情况的民意调查中,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支持率始终保持最高,最高时超过80%。他表示,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全面落实和良好执行,既关乎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更直接涉及两岸人民福祉的保障。过去的五年是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起步阶段,下一阶段,两岸应重点在深化合作上下功夫,努力把好事办得更好。两岸司法合作的日益深化,必将对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发挥更加积极、更加有力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兼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郃中林通报典型案例。

    附: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

案例8 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请求台湾法院协助就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查取证案

——台湾法院认真协助并成功完成多项取证请求

(一)请求事项

201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发出调查取证请求书,请求台方协助就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调查人黄某某的死亡时间,死亡时财产及负债情况,是否立有遗嘱,在世时的婚姻状况,继承人情况、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继承人是否存在抛弃继承权的情况和是否已在台陈报遗产清算程序,以及台湾关于继承、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二)办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3年3月1日收到台方回复材料。该案经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协助,全面完成了大陆法院全部请求事项。台南地院查询到了被调查人黄某某的死亡时间、遗嘱、在世时的婚姻情况,详细列明了三位继承人身份、户籍地址及是否抛弃继承权状况,以及近20页的台湾相关规定,并制作了调查结果一览表,还将被调查人黄某某及其配偶和前妻户籍誊本复印件一并附上。上述取证结果为案件审理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奠定了基础。

案例10 福建漳州中院向台湾地区被害人李某返还财产案

——全额返还被害人被骗财产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目前唯一一起两岸罪赃移交司法互助实践中全额返还被害人财产的案件。

该案涉及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陈艺真、张倩琳等受他人雇佣,分别冒充台湾单身女子,通过拨打网络虚拟电话,骗取台湾男子的信任,假装与之谈恋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然后再由被告人李斌将骗取的个人信息交由台湾老板实施下一步诈骗行为,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上述被告人总计先后拨打诈骗电话2182人次,其中诈骗既遂本案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264元(折合新台币约40000元)。有关被告人被大陆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定罪并判处刑罚。

(二)办理情况

漳州中院在审理该起电信诈骗犯罪案时,积极促成被告人退赔。因本案仅被害人台湾居民李某一人报案,其被骗金额全部追回。为及时向被害人返还被骗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经漳州中院通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作出讯息通报并提出相关调查取证和罪赃移交请求。经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协助确认被害人李某的相关信息并经李某签署有关文件并反馈大陆后,漳州中院于2014年4月3日将被害人李某被骗财产人民币8264元全额汇入其在台湾开立的账户。本案返还金额虽然不很大,但对已报案的被害人而言,却实现了全额返还,其实际损失得到了全部追偿。

案例11 福建福州中院协助台湾宜兰地方检察署发送被害人遗属补偿金案

——大陆居民首次从台湾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

(一)基本案情

这是大陆居民首次从台湾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的案件。

2012年7月,台湾居民谢贤德因其妻方某某提出离婚而情绪激动,在台湾宜兰县的住处将妻子方某某缢勒致死。在该刑事案件在台湾被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方某某的母亲陈某某、方某某与前夫之子陈某(均系福建闽侯县人),根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向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提起补偿因被害人方某某死亡致其无法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及精神慰抚金的赔偿申请,陈某另提起补偿因被害人死亡所致的殡葬费的申请。

2013年2月,台湾宜兰地检署通过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提出协助调查取证请求,请求调查陈某某、陈某财产及所得。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明,两被调查人系困难户,无房产、存款等财产。同年8月,台湾宜兰地检署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依据大陆法院协助调查取证的结果作出决定书,认定陈某某、陈某的资力无法维持生活,有受抚养权利,符合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的条件,故决定给予陈某某法定抚养费及精神慰抚金共计新台币673447元(折合人民币约138580元),给予陈某殡葬费、法定抚养费及精神慰抚金新台币498623元(折合人民币约102605元)。

(二)办理情况

2013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请求书,请求对台湾宜兰地检署上述案件之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遗属补偿金发还等事项予以协助。

收到台方上述第二次请求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作为个案再予协助。经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进行沟通联络,最终确定了《犯罪被害补偿金请领书》、《收据》的样式,补偿金的给付方式及可以用于补偿金划款的金融机构等。之后,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两位被害人遗属送达了台方裁定书,进行了调查询问,要求两位被害人遗属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账户并提供了银行存折封面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要求两位被害人遗属填写了《犯罪被害补偿金请领书》、《收据》等。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将上述材料回复台方后,被害人遗属陈某某、陈某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和14日顺利收到全部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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