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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志愿服务条例12月1日施行 志愿服务将评定星级

2014-09-26 19:46:57 王坤明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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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6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谢添实)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福州闭幕,《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将由福州市政府制定志愿者服务星级评定和激励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和工作人员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弄虚作假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主要就更好地鼓励、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和志愿服务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作出规定,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内容。

《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经登记或注册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

《条例》结合福州市实际,对志愿服务范围进行界定,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社区服务、公共文明引导、大型社会活动、科教服务、环境保护、文化传播传承、抢险救灾、人道服务等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社会公益活动。

《条例》设置专门章节来保障和激励志愿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志愿服务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将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中,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强调,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记录志愿服务或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时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公安、民政、工商、人社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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