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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试点信用服务平台 个人"诚信档案"触"网"可及

2014-10-10 10:44:44 王坤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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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试点信用服务平台 个人“诚信档案”触“网”可及

业界:银行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 专家:不良记录不可轻易删除

东南网10月10日报道 本网记者 王坤明

自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开始,银行信用卡客户与贷款客户,就拥有了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档案”。先前,市民需要携带个人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申请表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上月27日,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35”的福建籍居民,即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https://ipcrs.pbccrc.org.cn/)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目前,已有31个省级行政区可以通过网络自助查询个人征信情况。虽然该服务平台尚处试点期间,不少网友认为此举为个人征信信息查询提供了便利,但是也有网友担心个人信息是否安全。

记者体验:注册查询验证严格

“注册后在线就可以轻松查询自己的征信信息,相比以往方便了许多。”网友“根线生”说道。但也有网友担心个人隐私安全。网友“雪芳001”说:“现在个人信息泄露得比较严重,持有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是不是就可以随便注册并且在线查询他人的征信信息呢?”

为此,9月30日中午,东南网记者登录央行征信中心网站体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过程。用户首先需要注册,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再选择数字证书验证或问题验证。选择通过问题验证注册,则需要回答的5个问题,包括“目前持有的哪家银行的信用卡”、“在某年办理的信用卡额度是多少”等,十分考验个人对信用卡办理情况的熟悉程度。事实上,东南网记者注册也不顺利,提交申请的当天下午,记者就收到了告知注册失败的短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公告,在选择私密性问题验证方式时,若个人身份验证没有通过,属于正常情况,个人可以转用数字证书方式进行身份验证,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查询。进行数字证书验证时,需要个人持有银行发放的密钥(U-key),但目前仍有多家银行的密钥不受支持,其中就包括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大银行。

业界:不良信用记录5年后或可消除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有网友质疑银行上报人行信用记录没有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事实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银行有业务关系时,银行提供的服务协议上都有注明‘允许银行向银行上报个人征信信息’的相关条款,已经履行是事先告知的义务。”陈先生说,客户信贷还款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旦客户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还款,已经是既成的违约事实,这样银行上报其不良记录就是合规合法。

“客户因疏忽或者遗忘未及时还款,或者余额不足,为了避免不良记录,银行都会尽量在到期还款日短信提醒,并在还款日后留有一定的宽限期。”陈先生说,除了短信提醒,银行还会发送邮件和信件提醒。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内部一般会最迟给予一周左右的宽限期。”如果客户只是偶尔推迟一两日或者两三天,不会造成不良记录。

“信用不良信息一旦被上报并记录人行的数据,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但是如果是银行出现操作过失,比如系统跳转错误并、人工操作不当等等,可由银行方面向央行提出撤销。”陈先生提醒广大居民:个人联系方式变更时要及时反馈给银行;信用卡逾期未还,不能销卡,而应当继续使用,还清款项,之后保持2年良好的记录,之前的不良信用记录就会被覆盖。

专家:查询平台让公民重视“诚信”

“个人信用报告信息网上查询平台的建立和开放,不仅为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查询提供便利,而且信用报告可以作为公民个人日常经济民事行为的有力信用凭证,这在某种程度上能提高百姓对跟人信用体系的重视,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辉教授说道。

黄辉说,银行在提供服务前已经按规定在服务协议上写明了“允许上报个人信用记录的条款”让客户签署,签署了就认定客户知悉。若是事后客户造成了不良的信用记录,只要是客观存在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后果,不能以事先没有看到或者没有注意作为推脱责任的理由或借口;当然如果是因为操作失误等银行方面的原因,应该有给客户提供相应的申述渠道。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黄辉还认为,不良记录形成后就不能够轻易删除,而且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记录的年限不宜过短,目前的规定的年限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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