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沿海设区市将组建海域收储中心
2014-12-04 06:47:43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
分享到:
|
闽沿海设区市将组建海域收储中心 纳入收储计划的海域海岛,通过补偿、安置、置换等方式收回使用权 东快讯(记者林娟)我省将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主要分布区等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都将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 《意见》要求我省要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制定保护规划,《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应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招拍挂,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者列入省重点项目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和国家审批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传统养殖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用岛,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房地产经营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 “换证程序也将进行简化处理。”《意见》中明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完缴凭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海域收储制度。沿海各设区市要借鉴土地收储的做法,组建海域收储中心,负责海域收储工作,编制海域收储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纳入收储计划的海域海岛资源,可以通过补偿、安置、置换等方式,收回海域海岛使用权,以“净海”“净岛”方式出让使用权。而纳入收储计划的海域海岛资源,经依法登记后,也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另外,《意见》要求加快制定海域闲置认定处置办法,加强对闲置海域的监督,依法处置闲置海域。对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未开发利用的,依法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限期仍然不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
相关阅读:
- [ 06-06]福建海洋生态保护行动获“杰出环境治理工程奖”
- [ 05-07]省海洋环保考核组:开发建设兼顾环境保护
- [ 04-15]福建省今年开展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十大行动
- [ 04-14]福建将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十大行动 休渔时间区域确定
- [ 03-05]全国首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厦门晋江东山榜上有名
- [ 05-04]福州沿海县市区十二五末实现海洋排污达标率96%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