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5-01-20 08:49: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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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各机关应当按照机关资产管理规定,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执行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机关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实行统一调剂或者集中管理。无法调剂利用的资产,应当采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等方式公开交易,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第二十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管理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应当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严禁超标准或者超规模建设办公用房,禁止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标准和人员编制情况,核定各机关办公用房面积。 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交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已出租、出借的,应当交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各机关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和公务交通租赁的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制度,加强公务交通经费管理。 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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