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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5-01-20 08:49: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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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后勤服务的集中管理,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级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明确公务接待管理机构,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等制度。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报销会议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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