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案情况看,涉案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5%至9%不等,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出借人为了规避“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既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有的甚至直接扣收“砍头”利息。有的出借人定期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出具新的借条。有的担保公司以公司职员或股东名义出借,单笔借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屡见不鲜。不少借款人难以承受将高利贷成本的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而转向投机钻营,加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福建泉州、漳州等地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民间融资活跃极易引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该类犯罪案值巨大,涉及面广,受害者人数众多。 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人说:“民间金融活动隐藏在地下,公安机关介入时集资行为通常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甚至资金链已经发生断裂,资金已被转移,导致能追回的损失极少,而受害者一旦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在找不到集资者时,便会将矛盾转向相关执法部门,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福建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林卫里介绍说,从近年来全省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看,该类犯罪涉及面广,涉案金额较大,危害后果比较严重;犯罪手段隐蔽,作案方式趋向有组织化。为了欺骗被害人,逃避法律打击,犯罪分子往往刻意包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犯罪手段极具迷惑性,有的以合法公司为掩护进行非法活动,犯罪组织结构也日益严密,出现了公司化、家族化等多元化犯罪模式。 --规范民间融资宜疏堵结合 福建多地公安、法院相关人士指出,规范民间融资宜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对于以高息为诱饵,虚构投资项目骗取公众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要加强对于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及时排查风险,坚决取缔超经营范围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行为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向。刘炳荣说,民间借贷手续便捷且有高额利息诱惑,公众往往忽视风险,首选民间借贷作为投资升值的途径,这是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强化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提倡和鼓励民间借贷合同登记制度。法律专家指出,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之外,具有自发性、隐蔽性、普遍性的特点,难以预知、预警,一旦风险爆发,传导极快,提倡、鼓励已经在一些地方实践的民间借贷合同鉴证(即登记)制度有助于政府全面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的流向和规模,从而有效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记者在泉州、莆田等地采访了解到,当地探索通过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提供借贷登记、备案、“撮合”和定期发布民间借贷价格指数等服务,整合民间资金,引导借贷行为公开化、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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