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接受免费服务 人身安全仍受保护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6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消费者叶先生来电投诉,称其2014年10月31日在龙岩市新罗区一游乐场所消费的时候,恰逢其办万圣节娱乐活动。该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将宣传贴纸交付给消费者的女儿,并贴在脸上,导致回家后该贴纸无法全部清理干净,最终造成孩子脸颊出血(浅表层损伤)。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新罗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于立即召集双方到所进行现场调解,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这一事实(照片、门票、医药费等数据),同时也得到该游乐场的确认。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虽然接受了这个免费的附加服务,但消费者在接受此服务时受到了伤害,应当获得相应赔偿。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诉方赔偿医药费、门票费、补偿费合计人民币五百元整,并一次性解决该纠纷。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带孩子去游乐场游玩是极其普遍的。游乐场为游客提供相应的娱乐服务无可厚非,前提是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该案例中,虽然消费者接受的是该游乐场提供的免费附加活动,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时,造成其孩子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因此,该游乐场经营者理应给消费者作出一定的赔偿。在此,新罗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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