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19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闵凌欣 陈丽萍 林彦君) 近日,连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的过程中,通知一名司法所人员作为本案“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下,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久前,未成年人颜某偷走别人的一辆助力车,卖了1000元。在审理过程中,颜某的父亲因犯罪被关押无法到庭,母亲也一直无法联系上。为充分保障颜某的合法权益,连江法院向县关工委发函,要求指派颜某所在坑园镇司法所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教育,颜某表示悔过。最终,法院判处颜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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