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懂法,让消费者“挺起腰杆”维权

2016-03-15 08:44: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买车合同“你说了算”?未必!

2014年10月14日,柯研向龙岩富海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了一辆捷豹汽车,双方还签了合同。

“按照合同,我预付5万元定金后,只要不是不可抗力因素,就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约,他们不退定金;我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付款,还必须在车到后3天内提车,否则,他们有权将车转卖,还不退定金。但如果是他们的原因造成到期交不了车,他们只要把定金退给我就行了,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柯研对这份“不平等条约”颇有微词。

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到了,可是柯研并没有拿到期盼已久的爱车,几番交涉,富海鸿公司态度倨傲。柯研愤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他打赢了这场官司。

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董碧仙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柯研签的是富海鸿公司单方提供的《销售合同》,很多内容都是事先拟定、无法磋商的,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明显不对等,是典型的“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所以无效。

现在的汽车销售市场,先付定金后提车是普遍行规。可许多消费者遇到交了定金却不能如约提车的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拿到的车和订购的车货不对板。有了柯研的成功案例,大家知道该怎么维权了吧。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