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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让消费者“挺起腰杆”维权

2016-03-15 08:44: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1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闵凌欣)又是一年“3·1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维权纠纷越来越多。当下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哪些维权利器?3月14日省高院公布的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能给我们不少启发。

婚宴上食物中毒,索赔!

2014年8月28日,龙岩的赖先生向当地悦丰大酒店预订了13桌结婚喜宴,除了预付18000元菜金,他又支付了500元定金。

没想到,婚宴刚结束,赖先生和不少来吃喜宴的亲朋好友就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有些人不得不入院治疗。赖先生一家把剩菜送到新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中锦绣拼盘和白切河田鸡这两道菜检出了奇异变形杆菌。

赖先生和酒店交涉。婚宴总价款为19591元,其中存在奇异变形杆菌的两道菜菜金是884元。悦丰大酒店同意将此前收取的18500元退还给赖先生,也支付了7803.4元的治疗费。但双方就食物中毒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多次协商未果,赖先生向新罗区法院起诉。悦丰大酒店则提起反诉,要求赖先生支付婚宴价款,并归还已经支付的7803.4元医疗费。

最后,法院判决悦丰大酒店赔偿赖先生两道菜菜金884元的十倍,计8840元。此外,悦丰大酒店除了自愿支付部分婚宴宾客的医疗费7803.4元,还要返还已实际收取的婚宴款18500元。

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董碧仙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餐饮消费引发的索赔纠纷案。消费者在进行这类维权时,应优先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这部法律的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一个惩罚性的赔偿标准,消费者可以据此提出十倍赔偿,而且不需要以实际损害后果产生为要件。也就是说,只要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就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法律规定的这种十倍赔偿标准,对预防食品安全、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利有积极作用。”董碧仙建议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大胆运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

“知假买假”索赔,恶意?

2015年7月2日、3日,泉州的何细明在奇隆购物公司经营的超市先后买了16包“仙桃”大米和1包“八里香飘”大米,一共花了887元。

何细明发现,“仙桃”大米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3月6日,“八里香飘”大米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3月10日,保质期都是3个月。于是,就在买回大米的当天,何细明向泉港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投诉,调解未果后,8月3日,何细明向泉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奇隆购物公司退一赔十,即退还购物款887元,并按商品10倍的价格支付赔偿金8870元,合计9757元。

“明明知道大米已经过期了,却故意买走,然后向我们恶意索赔,这是知假买假!”虽然奇隆购物公司一再“喊冤”,但法院仍然认为,奇隆购物公司作为食品销售企业,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最后,判决奇隆购物公司退还何细明购买大米的货款887元并支付赔偿金8870元。

“知假买假”的行为该怎样界定?该不该支持?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董碧仙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消费者有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或是不是故意买商品进行索赔,只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就可以索赔。最高法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在食品、药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是不支持的。”董碧仙介绍,“民以食为天,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就在于督促生产、经营者恪尽其责,强调保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买车合同“你说了算”?未必!

2014年10月14日,柯研向龙岩富海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了一辆捷豹汽车,双方还签了合同。

“按照合同,我预付5万元定金后,只要不是不可抗力因素,就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约,他们不退定金;我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付款,还必须在车到后3天内提车,否则,他们有权将车转卖,还不退定金。但如果是他们的原因造成到期交不了车,他们只要把定金退给我就行了,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柯研对这份“不平等条约”颇有微词。

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到了,可是柯研并没有拿到期盼已久的爱车,几番交涉,富海鸿公司态度倨傲。柯研愤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他打赢了这场官司。

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董碧仙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柯研签的是富海鸿公司单方提供的《销售合同》,很多内容都是事先拟定、无法磋商的,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明显不对等,是典型的“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所以无效。

现在的汽车销售市场,先付定金后提车是普遍行规。可许多消费者遇到交了定金却不能如约提车的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拿到的车和订购的车货不对板。有了柯研的成功案例,大家知道该怎么维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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