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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和人大工作的相关法规草案提交审议

2016-04-01 08:38: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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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积极发挥代表作用

——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和人大工作的相关法规草案提交审议

东南网4月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3月29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草案)》《福建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草案)》等法规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拟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

福建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福建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还对代表履职登记制度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主席团应当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并可以公开本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

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拟实行差额选举

《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草案)》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共五至十三人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候选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个,进行差额选举。提名的主席候选人只有一人时,主席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出缺,可以进行等额补选。

街道人大工委或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目前,全省170个街道中,已挂牌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有149个,占87.7%。《福建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草案)》主要对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性质、职责、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等作出规定,明确街道人大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街道人大工委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交办的监督、选举工作等七项职责;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并可以设副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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