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省开始试水价格争议行政调处机制,让物价部门积极参与民间与价格争议有关的纠纷调处工作 不怕钱事有争议 物价部门帮评理 东南网4月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辉)3月10日,黄玉彬等16户业主终于收到195万元赔偿款。今年70岁的黄玉彬是漳州市芗城区甘棠宫新村18幢的业主,1999年新房交付时,他发现,楼房存在设计缺陷,楼梯结构横梁与踏步间的垂直高度仅1.7米,与国标规定的2.2米相去甚远。于是,他与其他业主将开发商诉诸法庭。15年间,案件历经6审、2次撤诉,其间开庭20余次,一直悬而未决。直到漳州市物价局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室的介入,这桩案子才迎来柳暗花明的转机。 追根溯源,真正帮助他解决烦恼的,是价格争议行政调处机制。2010年开始,福建开始试水这项工作。如今,6年过去,这项工作有何成效?又面临着哪些困惑呢? “和事佬”身份回归 福建省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主任吴建宇说,以往发生价格争议时,当事人大多选择对簿公堂,但诉累重压不说,一纸判决书,往往也无助于根除纠纷。 能否探索一条更高效便民的诉前纠纷调处路径呢? 2010年,龙海市一村民因邻里纠纷,砸坏邻居家的液晶电视。对方以一年前的购机价6999元索赔。因价格谈不拢,矛盾愈演愈烈。吴建宇受邀前往价格复核时,顺道做了一次调解,综合市场行情与折旧情况,赔偿价被认定为3999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这让吴建宇受到启发。“物价部门具有价格鉴定的专业优势,若能与纠纷调解相结合,将比诉讼更有效率,节约社会成本,防止矛盾激化。”他认为,物价鉴定部门参与,将让价格纠纷调处更专业、高效、和谐、公益。也就是这年,福建开始价格争议行政调处的探索。 事实上,早在1987年,《价格管理条例》便赋予基层物价部门“协调、处理本地区内价格争议”的职能。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项工作一直未得以开展。直到2007年,广东才首吃螃蟹。2010年,福建出台《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后,《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也于2013年初实施。 按制度设计,只要纠纷双方愿意,便可免费通过各地物价认定部门进行价格纠纷调处。2015年,福建共调处征地、拆迁、理赔、交通事故毁损、房屋交易纠纷、购买商品、装修费用等领域的价格争议640件,成功调解614件,涉及金额10.4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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