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
2016-06-01 08:00:0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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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 (2016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理乡、镇长辞职案的决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用,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从代表中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七至十三名成员组成。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主席团应当围绕中心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工作需要的可以设一名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主席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日常工作,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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