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生不满烧厂房 福清一男子获刑11年
2016-07-25 18:22:5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艳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7月25日讯(本网记者 郑思楠 通讯员 陈倩文)因对工厂不满意,竟然火烧厂房,致使工厂大量材料被烧毁,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近日,经福清检察院提起公诉,福清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在福清一塑胶公司上班,因为不满该公司经常拖欠其工资,并且认为工作时间太长,遂产生了通过放火烧毁车间来发泄的想法。2015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同事们下班离开工厂后,带着打火机到公司存放半成品材料的车间内,点燃车间内的塑料制鞋材料,随后马上逃离现场。 然而,火势蔓延造成车间大量的塑料制鞋材料等物被烧毁及损坏。在大火燃烧的过程中,员工刘某发现了火情随即组织人员将火扑灭。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工厂大量财物受损。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烧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9728万元。事后,公司管理人员通过监控视频锁定了这次火灾系被告人李某所为。次日,被告人李某在工厂内被员工抓获并送至公安机关。 法官提醒,《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放火焚烧厂房,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福清法院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相关阅读:
- [ 07-25]福清最大水上乐园下月开业 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
- [ 07-25]专车专道 福清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完成
- [ 07-25]福清市组织人员收看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 [ 07-25]福清市积极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