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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不满烧厂房 福清一男子获刑11年

2016-07-25 18:22:54 郑思楠 陈倩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艳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5日讯(本网记者 郑思楠 通讯员 陈倩文)因对工厂不满意,竟然火烧厂房,致使工厂大量材料被烧毁,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近日,经福清检察院提起公诉,福清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在福清一塑胶公司上班,因为不满该公司经常拖欠其工资,并且认为工作时间太长,遂产生了通过放火烧毁车间来发泄的想法。2015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同事们下班离开工厂后,带着打火机到公司存放半成品材料的车间内,点燃车间内的塑料制鞋材料,随后马上逃离现场。

然而,火势蔓延造成车间大量的塑料制鞋材料等物被烧毁及损坏。在大火燃烧的过程中,员工刘某发现了火情随即组织人员将火扑灭。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工厂大量财物受损。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烧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9728万元。事后,公司管理人员通过监控视频锁定了这次火灾系被告人李某所为。次日,被告人李某在工厂内被员工抓获并送至公安机关。

法官提醒,《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放火焚烧厂房,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福清法院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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