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户口登记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罚款千元 草案拟规定,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冒用他人户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或者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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