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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6-08-18 10:46:3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18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 实习生 顾国顶)近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25日前,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字 无法办理户口登记

草案拟规定,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中出现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被私自裁切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群众提供各类奇葩证明

近年来,公民依法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办理各类社会事务时证明身份不被认可的现象明显增多,一些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受理行政审批等事项时,要求群众提供的各类奇葩证明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只信公章不信证件”的错误导向和庸政懒政的问题。

草案拟规定,《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公民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可以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户籍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情况或者因户口迁移,在居民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情况;与本人有同家庭户、监护、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死亡注销户口的情况。

已满18周岁的公民 可以根据自己意愿申报一次更名

草案拟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一次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公民,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一次名字变更登记。

可以申报姓氏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少数民族公民选取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7种情形之一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申报户口登记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罚款千元

草案拟规定,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冒用他人户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或者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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