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市标价与实际收费金额相差3.5元,黄先生与超市收银人员产生了纠纷。在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介入调解下,超市最终向他赔偿了500元。 黄先生前不久到杏林某超市购买了一包牛奶营养燕麦片,明明货架标价是25.5元,可购物小票上却显示29元。黄先生立即向超市反映,可超市工作人员辩称“价格是刚刚更改的,标签还来不及换”,并坚称只能“以电脑系统为准”,拒绝退款处理。黄先生一怒之下向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超市道歉并做出赔偿。 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该超市货架上的标价确实与实际收费金额不一致。面对检查,超市负责人也承认因工作疏忽,标签未及时更新而导致纠纷。执法人员告知超市负责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超市工作上的疏忽已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法应赔偿500元。在执法人员调解下,最终超市同意赔偿500元,并向黄先生道歉。
|
相关阅读:
- [ 10-29]发改委:禁用易误解形式标价 防低标高结 三部委联合发文 加快实施网络扶贫
- [ 10-29]发改委:禁用易误解形式标价 防止低标高结行为
- [ 10-27]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改革启动 APP刷单背后不简单:换个马甲明码标价 公然接订单
- [ 10-27]APP刷单背后不简单:换个马甲明码标价 公然接受订单
- [ 10-21]以明码标价打消“天价洗澡”疑虑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