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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水域3月至6月期间实施禁渔期制度

2017-03-23 08:59:18 许嫣妮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房小奇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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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省海洋与渔业厅此前公布了《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省南平市延平区市标至福州市长乐市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实施禁渔期制度。

长江流域及以南重要流域水域首次实行统一的禁渔期制度

据悉,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长江流域及以南包括长江、淮河、珠江、闽江和海南省内陆水域等重要流域水域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制度正式实施。今年是我国历史上长江流域及以南重要流域水域首次实行统一的禁渔期制度。

农业部要求,调整统一后的禁渔期制度范围广、时间长、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禁渔期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保障困难渔民生活,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禁渔秩序良好。

据了解,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于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2015年经过调整完善,延长了禁渔期、扩大了禁渔范围,包括了淮河干流;珠江禁渔期制度于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今年2月农业部发布通告,对现行珠江禁渔期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同时对闽江、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社会影响力、助推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此次禁渔期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为我省内陆水域首次实施禁渔制度,范围广、时间长、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将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禁渔秩序良好。

福建201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5月1日开始

多年实施伏季休渔,我省已形成较完善的管理机制、执法手段,休季休渔业制度已深入人心。3月9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福建省实施2017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钓具作业暂不休渔;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我省北纬26度30分以南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方案要求,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伏休期间渔运船不得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为了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我省除了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还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及渔业辅助船违规作业的打击力度,积极督促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取缔工作。同时,继续开展打击使用禁用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等违规渔具的专项整治行动,力争5年内实现捕捞渔具使用基本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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