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流放生你知道多少
7日,在泉州湾祥芝海域,16.5万尾经检验合格的鱼苗被放入大海。
东南网6月9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郭斌 文/图)7日上午,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石狮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省环保志愿者协会、石狮市福慧行扶贫助困志愿者协会等多个团体,在泉州湾祥芝海域,开展爱海增殖放流活动。16.5万尾经检验合格的黄鳍鲷、真鲷等鱼苗被放入大海。
“本次放流的鱼苗经过相关检验检疫,苗种活力好,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有关规定;同时,这片放流海域水质状况良好,饵料充足,适合放流苗种生长。”主办方负责人告诉记者,增殖放流不同于民间的放生行为,需根据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科学开展,否则外来物种会排挤有益种类,降低物种多样性,导致生态失衡或引发病害,危害其他生物及人类。
增殖放流成效显著
为科学、有序、常态化开展“江河湖海年年有鱼”资源养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将每年6月6日设为“八闽放鱼日”,并在福州闽江公园望龙园百花台景区设立我省首个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示范平台。今年6月6日,2017“6·6八闽放鱼日”主会场活动依然设在望龙园,当天投放大黄鱼、真鲷、黑鲷、长毛对虾、石斑鱼、棘胸蛙等特色经济苗种共1.5亿单位。
“这些苗种的投放对维护台海水域生物多样性,改善台湾海峡渔业资源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国家海洋局海岛研究中心主任蔡锋认为,“科学推进增殖放流活动有序化、常态化,可有效增加天然水生生物资源量、提高水域生产力、改善生物群落结构、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2014年以来,省海洋与渔业厅实施“百姓富、生态美”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十大行动”,通过建立政府引导、生态补偿、企业捐赠、个人参与的投入机制,积极推进“6·6八闽放鱼日”常态化。近三年来,全省累计增殖放流各类经济、特色和珍稀物种30多种93.1亿尾(粒)。
增殖放流生态效益正在逐步显现。据省海洋与渔业技术部门对三沙湾大黄鱼、东山湾鲷科鱼类和九龙江鲢、鳙鱼增殖放流情况进行的评估显示,通过增殖放流,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渔业种质资源明显恢复。目前在台湾东部海域也可捕到大黄鱼,在东山湾、诏安湾发现大黄鱼种群。根据我省在三沙湾开展的大黄鱼增殖放流效果评估结果显示,三沙湾内大黄鱼资源量相当丰富,尤其是在夏秋两季大黄鱼占总渔获物重量比例在25%以上,最高可超过70%。渔业经济效益明显提升。根据九龙江华安段渔民捕捞情况调查,鲢鱼和鳙鱼的投入产出比约为0.65∶1,有力促进渔民增产增收。
民间放生亟待科学引导
福建省海洋生态文明促进会会长方垂弘7日在石狮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我省许多地方都有放生水生生物的习俗。以前,民间放生的基本上是本地物种。这样的放生总体上不会破坏原生态系统、不伤人畜、不造成公共危害。但随着交通与生物技术的进步,外来物种、杂交物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越来越多进入了老百姓的生活圈,民间放生者怜悯生物,却不知所放生的一些生物的来处与危害。一些不当的民间放生反而变成了“杀生”,严重的甚至会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导致部分原生态物种毁灭性消亡。
“2000年,巴西龟就已被列为世界最危险入侵物种之一。”福建师范大学生物工程学院相关专家介绍,“福州温和的气候环境,适合巴西龟生长、繁殖,放生到野外的巴西龟会掠夺同类物种的生存资源,与本土龟、鱼争食,抢夺栖息地和产卵场所,因此,放生巴西龟,会直接威胁本地龟和水生物种的生长。”
“不仅是巴西龟,实际上许多外来物种,食性广、繁殖能力强,加上在本地没有天敌,一旦被放生到野外,都将威胁本地物种的生长。另外,一些外来物种带有寄生虫、病菌,其本体具有抵抗力,但其进入自然界后,本地生物可能感染患病;一些杂交种或转基因种会造成严重的遗传污染,影响原生种群。”方垂弘说。
除了放生物种的选择外,放生时间、地点、数量也有讲究。
福建省观鸟协会会长杨金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对盲目放生表示担忧。他认为,如果生物在某个环境中投放,超出环境负荷,被放生的生物将无法获得足够的食物以及生存所需的必要空间,导致“放而不生”,其尸体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
“我们在确定增殖放流水域前,通常需由专业人员对该水域进行本底调查,确定水质、饵料、潮汐、海区环境等是否适合,并对放流苗种进行检验检疫。”7日在石狮参加爱海增殖放流活动的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王双辉书记说。
放生需依法而行
盲目放生,带来的往往是灾难。
放生要讲究方式方法,更要依法。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对野生动物放生有明确的处罚责任,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首次对放生野生动物作出规范。
2009年,农业部颁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常见的外来物种主要有红耳彩龟、牛蛙、革胡子鲶、淡水白鲳、小龙虾、福寿螺、下口鲇(清道夫)等。
2011年4月,《福建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颁布,其中提到,个人、单位或社会各界自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再次就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进行规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必要强化对上述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贯彻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放生,真正把好事、善事做好、做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