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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7-08-18 08:49:42 何金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引导股权投资业做大做强

东南网8月1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金) 记者14日从泉州金融工作局获悉,为引导股权投资业做大做强,吸引泉州社会资本参与泉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日前,泉州市政府已对外发布《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意见》,符合相关条件的泉州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可享受《意见》的扶持政策。条件包括:一、住所在泉州市辖区内,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二、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三、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意见》规定,在泉州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可分享泉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信息和投融资项目信息,泉州市挂牌、上市后备企业有意引入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先推荐给注册在泉州市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注册在泉州市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优先纳入泉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意见》还提出,在泉州市投资2个以上非上市企业且投资总额累计达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注册地不限于泉州市),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各县(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可与其开展合作设立子基金,出资额不高于其投资总额。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泉州市投资2个以上非上市企业且投资总额累计达5000万元的管理企业,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可参股投资该管理企业、其母公司及关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此外,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各县(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可按不高于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注册地不限于泉州市)投资于泉州市非上市企业资金总额10%~20%的比例进行跟进投资。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不得先于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政府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获得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股权将优先转让给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其次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再次是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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