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4月2日电(记者 王成)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最新通报,3月29日,福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涉黑组织案,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德星、张德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改判相应刑期和罚金。 据介绍,法院2017年1月24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33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但未认定张德星、张德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宁德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福鼎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其间,检察机关向公安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补充和稳固张德星、张德齐团伙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证据材料,对抗诉成功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二审判决中,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被告人张德星刑期,从一审的有期徒刑10年5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从一审的“并处罚金50万元”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被告人张德齐刑期,从一审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19年,附加刑从一审的“并处罚金35万元”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骨干成员也相应改判,增加了一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提高了罚金。 经查,2011年至2014年5月,以张德星、张德齐为头目的犯罪组织,在福鼎市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以威胁等手段强行夺取项目;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区域外建材供货商进入当地市场;给组织成员分配枪支用于威胁他人等。同时,张德星等人还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获得更大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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