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原创新闻 > 正文

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福建省住建厅辟谣

2018-04-12 21:20:17 揭晓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网传的文章称,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上述八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东南网4月12日讯(本网记者 揭晓经)今日,网友张小姐拨打《网络辟谣举报平台》电话咨询一篇名为“这8种情况可暂时拒缴物业费!小区还得‘倒找钱’!”的文章内容是否真实。该文章中称,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上述八种情况业主也可以不交物业费。《网络辟谣举报平台》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这篇文章内容不实,《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未有关于何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的规定。

通过张小姐提供的链接,记者发现这篇文章中引用了国务院在3月1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对于《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修改,并称新条例规定如果出现物业服务质量过差、物业未与业主签合同等八种情况时,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针对这个情况,记者立即联系了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省物业管理协会工作人员林先生表示,国务院这次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连关于物业费的条款都没有,更别提何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的最新修改条款

林先生告诉记者,国家的确是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但是所涉及的4个条款的修改,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没有一个与物业费有关。文章中所称的“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所谓的“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显然子虚乌有。

林先生表示,近段时间已经接到全省各地很多关于这篇文章的举报,影响非常不好,省协会已经发文到各地,要求各地物业管理协会做好解释工作。

记者在国家政府网站上找到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做了修改,并未有关于物业费的规定。

那么,我省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是否有关于某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的规定呢?随后,记者联系了福建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李处长告诉记者,最新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在修订,但是,不管是新的还是目前实行的条例中都没有关于“可拒交物业费”的条款。

李处长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从而保障业主的和谐生活。恶意的散布这类谣言只会恶化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登陆《网络辟谣举报平台》,了解更多辟谣资讯。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