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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全国首部地方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案

2018-06-21 09:32:01 林侃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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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时代潮流体现放管结合

东南网6月2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侃)上月31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案》并公布施行。这是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全国首部地方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案。6月19日,省经信委、省人大财经工委、省法制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条例修正案》进行了解读。

早在1998年,我省就颁布了全国首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无线电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2016年国家《条例》做了全面修订后,省《条例》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且与我省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省经信委于2017年4月启动了《条例》修正立法工作。

省经信委有关负责人在对《条例修正案》进行解读时表示,施行《条例修正案》是有效衔接上位法,推进依法行政;落实简政放权,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电波秩序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本次《条例修正案》与原省《条例》相比,最主要的修正内容体现在“放管服”改革方面,即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在行政许可方面,《条例修正案》缩小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许可的范围,取消单收无线电台、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简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审批条件,延长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取消公众移动电话机须领取使用证的规定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在管理权限方面,《条例修正案》明确授权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无线电行政处罚权限下放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以提高执法时效性,维护公众利益。

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条例修正案》将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0万元,对不按照执照规定使用无线电台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法规震慑力。

此外,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条例修正案》还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无线电台站,落实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支持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应用,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更加科学合理地推动无线电事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省经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修正案》权限,梳理公布权责清单,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强化《条例修正案》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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