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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理性认识执行风险

2018-08-17 16:05:33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今日上午福建高院对外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件。 东南网记者 林先昌摄

东南网8月17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今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10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社会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呼吁理性认识执行风险。

本次发布的“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责令退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涵盖了低保户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扣押财产无法处置且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财产依法处置完毕仍不能实现全部债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已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情形。

福建高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等,法院穷尽所有可以采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不能”案件,五年内法院将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如发现财产线索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

游某某与吴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游某某与吴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吴某某向游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天,借款利率为日万分之七,借款本息在2012年7月20日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则应支付违约金。吴某某系某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吴某某未如约偿还借款本息,担保方亦未代为清偿,游某某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经审理,福州中院判决吴某某偿还游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游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将吴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吴某某下落不明,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宁德中院已立案受理某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目前该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后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游某某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予以告知,并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福建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执行过程中,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被申请破产并正在审理,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对主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仍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

近年来,福建法院全力破解“执行难”,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逐步改善“执行不能”状况。今年1-7月,全省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8.11万件,执结11.57万件,执行到位641.83亿元,同比增长123.64%。其中,有财产案件执结率86.12%,无财产案件终本合格率96.92%。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发放执行救助款826.921万元,救助566人。福建高院与中国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全省推行执行救助保险机制,有效缓解部分“执行不能”涉民生案件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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