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31日讯(本网记者 林峰峰)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实施方案》扩大了赔偿适用范围,除中央规定情形外,还增加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件,以及直接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损害事件等两类情形。 据了解,该《实施方案》是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框架和要求基础上,总结福建省试点期间实践经验成果,以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结合福建省省情,在赔偿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增强了可操作性,将为全省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 根据规定,《实施方案》将实现高规格推进,多部门协同,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确定省政府作为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明确省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职责,财政、司法、卫计、检察院、法院等其他职能部门相关工作。同时,充分吸收前期福建试点经验做法,鼓励各地创新设立损害赔偿基金,拓展赔偿资金来源渠道,并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定位,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化提出11项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构建统一完整的政策体系。 “《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郑健欣表示,通过试行,将有效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推动福建生态文明试验区纵深发展。 据介绍,近期省直各有关部门还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各地环保部门将按照《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相关工作。 下阶段,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等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政策、技术保障体系,做好改革业务指导和跟踪调度,督促各地切实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试行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提请调整,同时加强案例实践和总结评估,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地见效,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纵深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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