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张某某与某电器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30日,张某某向某电器店购买1台售价为1200元的“新净源”牌净水器。当日,该店经营者李某某上门为张某某安装净水器。此后,张某某未在安装净水器的房屋内居住,亦未关闭水阀。同年8月16日,案外人黄某某告知张某某其房屋的门缝不断有水流出,张某某及其家人前往房屋后发现房内积水严重,木地板、家具等均被浸泡在水中。当晚,张某某联系李某某告知净水器漏水事宜。次日李某某前往现场查看,双方确认漏水系净水器螺帽开裂所致。后因赔偿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张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器店赔偿因净水器漏水所造成的木地板、墙纸、衣柜、木门等财物损失共计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案涉净水器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家“深圳市新净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注册登记,且经营者李某某无法提供该净水器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主体资格材料。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经福建省海丝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意见:张某某的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价值为64566.86元,花费评估费10300元。 【裁判结果】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因某电器店在安装“新净源”牌净水器时使用的螺帽开裂导致漏水发生,故某电器店应对本次漏水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负主要责任。张某某未在安装净水器的房屋内居住长达数月,未关闭水阀,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应对本案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经评估本次漏水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64566.86元,花费鉴定费10300元,共计74866.86元,酌情确定由某电器店承担80%的责任,张某某承担20%的责任。判决某电器店赔偿张某某因净水器漏水所造成的各项损失59893.49元(74866.86元×80%=59893.49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受害人张某某选择向净水器的销售者某电器店要求赔偿,属于典型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张某某购买的净水器发生漏水并导致其财产损失,主要原因是某电器店安装净水器所使用的螺帽开裂,而生产本案净水器的厂家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某电器店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有正当的进货来源,故应当对张某某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不仅对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具有警醒作用,对广大消费者也具有普法教育意义,消费者在购物时应选择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同时要注意核实产品有无质量合格证书,经营者是否具备产品销售资质等,避免因购买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 |
相关阅读:
- [ 03-15]泉州开展首次快递消费评议 整体服务满意度不到五成
- [ 03-15]2018年福建全省消费投诉23.5万件
- [ 03-15]3·15,市民消费投诉热点盘点
- [ 03-15]“不明扣费”占网络消费投诉1/3“消费陷阱”待填平
- [ 03-15]福建省消委会发布2018年消费投诉十大案例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