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黄某某与某网店经营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黄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网店经营者购买20盒“正品虫草鹿鞭王”药品,共花费1643.04元。收到商品后,黄某某即按说明书服用药品,后出现头疼、脸红、恶心、呼吸不畅等身体不适症状。黄某某察觉是药品质量问题,便登陆食品药品管理总局的官方网站查询验证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未查询到相关记录。而后,黄某某在查询药品成分时,又发现其中含有部分禁止添加的物质。黄某某遂将该网店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药款并按十倍价款给予赔偿,赔偿总额为16430.4元。 【裁判结果】 福鼎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经电话联系网店经营者,告知其黄某某所诉内容,以及该网店经营者出售假药品可能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该网店的经营者当即承认销售假药的事实,但表示网店设在外省无法到庭应诉,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承办法官便以微信视频的方式对该案件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该网店经营者即向黄某某转账支付3900元作为赔偿款,黄某某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网络覆盖人们生活领域更加广泛。本案中,网店经营者虚构“正品虫草鹿鞭王”的功效,故意隐瞒该药品未经批准和无生产厂家的事实,欺诈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禁止生产、销售假药,使用依照该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故本案某网店经营者的行为属于销售假药的情形,其性质可认定为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黄某某以网店经营者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按药品购买价格的三倍赔偿其损失,依法有据。网络购物纠纷具有特殊性,经营者遍布全国各地,经营者与消费者往往相距甚远,诉讼成本较高,法院处理其纠纷,存在联系难、信息查询难、调解送达难等问题。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微信视频方式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以撤诉结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这种“互联网+”审判模式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方便高效,对处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具有较好的推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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