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董某某与某母婴用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3日,董某某在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了6瓶总价733元的进口儿童保健食品(包括奶粉、胶囊等)。回到家中,董某某发现这6瓶进口保健食品均没有中文标签,认为其所购买的儿童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该母婴用品店支付其十倍赔偿。因索赔无果,董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母婴用品店支付十倍赔偿款,赔偿款总额为7330元。 【裁判结果】 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某母婴用品店认识到其销售行为存在违规之处,愿意赔偿董某某2600元,董某某接受该赔偿数额,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某母婴用品店作为商家,其销售的进口儿童保健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依法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可以认定该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董某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某母婴用品店予以十倍赔偿,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赔偿金额为2600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提醒商家,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得随意销售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进口预包装食品需索要相关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以免盲目购买,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
相关阅读:
- [ 03-15]泉州开展首次快递消费评议 整体服务满意度不到五成
- [ 03-15]2018年福建全省消费投诉23.5万件
- [ 03-15]3·15,市民消费投诉热点盘点
- [ 03-15]“不明扣费”占网络消费投诉1/3“消费陷阱”待填平
- [ 03-15]福建省消委会发布2018年消费投诉十大案例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